关于对部分进口仪器设备加征关税的友情提醒

发布者:黄怡然发布时间:2018-09-10浏览次数:2274

各学院(部)、直属单位、科研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2018年第7号公告),海关总署自201882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指定商品在现行征税方式、适用关税税率(现行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或暂定税率)基础上加征关税,加征关税税率为25%其中涉及减免税政策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减免税政策,但此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

学校可能涉及的进口仪器设备主要包括:

序号

税则号列

仪器设备名称

1

90181310

核磁共振成像成套装置

2

90181930

病员监护仪

3

90185000

眼科用其他仪器及器具

4

90189099

税目90.18 未列名的医疗、外科或兽医用仪器及器具

5

90221400

其他医疗、外科或兽医用 X 射线应用设备

6

90229090

税目90.22 所列其他设备及零件、附件

本次加征关税的具体商品详见附件清单。

特此提醒!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

20189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