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招生改革,加强我校博士生导师队伍建设,完善博士生导师上岗动态管理制度,解决博士生导师逐年增加和博士生招生规模基本固定的矛盾,依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校2015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核心,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通过招生指标配置改革和稳步探索招生方式(双导师和多导师合作培养)的改革,进一步明确导师的责任和权益,不断扩大培养单位和导师在招生中的自主权,完善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选拔机制,提高博士研究生的选拔质量和培养质量。
二、组织与管理
(一)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教育部、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招生方针、政策、规定、办法,制定我校博士生招生实施细则,并开展招生工作。
(二)各基层招生单位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部)领导、学院(部)分学位委员会及博士生导师组成,全面负责本学院(部)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三、博士生导师上岗的基本条件和申请程序
(一)博士生导师上岗基本条件
1、凡取得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经过导师学院培训且培训合格者,可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
2、有持续的科研活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科研成果显著,具有满足博士研究生培养要求的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并能保证按学校相关规定及时为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发放科研津贴。
(1)理工农医类导师科研经费不少于12万元,人文社科类导师科研经费不少于3万元。
(2)近三年(2012-2014年)必须有新增的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
3、能较好地履行导师职责,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学风正派,治学严谨,求真务实,教书育人,师生关系和谐。
4、身体健康,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进行研究生指导及教学工作。博士生导师在62周岁时停止招生(两院院士招生不受年龄限制)。尚有在研的国家重大项目的超龄导师,基层招生单位可根据需要,适当延长招生年限(以项目任务书中规定的期限为准,学生毕业需与项目任务书结束规定时间同时)。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博士生导师,暂停上岗招生:
(1)存在学术行为不端,师德师风不良,不能为人师表者。
(2)上一年度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在省级或国家级抽检中不合格者。
(3)在研究生招生考试、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者。
(4)出国时间达一年及以上者。
(二)申请上岗招收博士生的程序
1、博士生导师根据学校规定的博士生导师上岗条件,向基层研究生招生单位提交相关上岗申请材料。凡导师不递交申请材料,造成无法上岗招生的,由导师自行负责。
2、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表决是否同意其申请。同时,根据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数,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拟定上岗博士生导师(导师组)名单,不得出现上岗导师(导师组)招生数多于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数。
3、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审议表决结果,上岗博士生导师(导师组)名单报研究生院招生办。
4、经校招生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上岗博士生导师(导师组)列入18新利体育
2015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四、博士生计划招生数配置原则
4、新遴选的博士生导师,各招生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以导师组的形式确定是否上岗招生,但不得突破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数(特聘博导除外)。
5、在职博士比例:每位导师招收的在职博士生人数,人文社科、临床医学类不得超过该导师招收的在读博士生总数的1/2;理工农、基础医学类不得超过该导师招收的在读博士生总数的1/3。从2014年秋季入学的博士生开始累计。
五、博士研究生选拔方式
1、公开招考:指招生单位面向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进行考试选拔博士生的招生方式。
2、硕博连读:指招生单位从本单位已完成规定课程学习,成绩优秀,且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在学学术型硕士生中择优遴选博士生的招生方式。拟进行硕博连读的学生需根据招生单位规定提出申请,并通过招生单位组织的博士生入学考试或考核,被录取后才能进入博士阶段的学习。详见《18新利体育
关于硕博连读实施办法》(苏大研[2010]40)。
3、申请—考核制:指招生单位从确有较高学术专长和突出科研能力的全日制学术型非定向应届以及往届研究生中选拔。由申请者递交有关申请材料,院(部)对申请者的申请资料进行筛选审核,面试考核后进行录取。详见《关于印发〈18新利体育
“申请—考核”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选拔办法〉的通知》(苏大研[2012]36号)。
六、初试、复试、录取工作的有关规定
1、初试:博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为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外国语、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满分各为100分。
2、复试:各基层研究生招生单位在学校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本单位招生计划等情况,确定本单位复试办法。
(1)复试的基本要求:完善复试工作制度,健全导师集体决策和监督机制,提高导师群体科学规范选拔人才的能力。成立由博士生导师组成的复试小组,人员不少于5人,同时配备1名工作人员担任秘书,做好记录及有关材料的收集;应结合学科特色和专业特点,进一步考察考生的专业素养、创新能力、人格特征等综合素质。选拔出真正德才兼备、有潜力的优秀创新人才。
(2)复试的形式、内容
①申请材料审查和科研创新能力评价。各基层研究生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组织专家对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查,并对考生的科研创新能力进行评价。专家应通过考生的硕士课程成绩、硕士学位论文(含评议书,应届硕士毕业生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考生参与科研、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奖等情况及专家推荐意见、考生自我评价等材料对其做出评价结论和打分。
②面试。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等,并对考生进行外国语能力测试。对同等学力考生在复试阶段须加试(笔试)两门本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
3、录取:按照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录取名单。总分=(初试总成绩/3)×30%+材料评价成绩×30%+复试成绩×40%。
4、大力推进招生录取信息公开,实行招生全过程公示制度。
各基层研究生招生单位应根据招生计划,参照考生的申请材料审查和评价结果、初试和复试成绩,以及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体检结果等做出综合判断,提出拟录取名单,报研究生院。
在复试、录取阶段,各基层研究生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开辟专栏,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及参加复试所有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拟录取名单由研究生院招生办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专门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七、其他
(一)各基层研究生招生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计划招生数及各学科、专业情况,参照上述要求制定本单位2015年博士生导师上岗招生实施细则。
(二)各基层研究生招生单位要严格审核申请博士生导师上岗招生的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一律不予受理。基层研究生招生单位或申请人如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招生资格,并将扣减该招生单位当年度招生指标1个;招生单位上一年度有已招录博士生不报到的,将扣减其当年度相应的招生指标数;招生单位的就业率低、研究生管理出现重大差错等也将减少其当年度招生指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