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本科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18新利体育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等相关规章,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或学校认可的医院证明。请假一周以内,必须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必须由主管部门批准。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三天以内的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的事假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一学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两周。
学生请假期满后,须及时销假。需要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请、续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
第三条学生外出参加18新利备用网站
、学习研讨和学术报告、查阅资料等,均需请假。外出时间在一天以上者,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返校后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四条学校不受理学生在校期间请假出国探亲事宜。学生出国接受联合培养、参加学术会议、留学等事项,按《18新利体育
学生办理出国出境校内手续细则》执行。
第五条出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是学生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考勤可由任课教师按学生名单进行,也可由教学班班干部检查缺席人数,报告任课教师并记入学生考勤簿内,课后请任课教师签名。
第六条擅自缺课者,按旷课处理;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且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或批准外出逾期两周未返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辅导员、班主任应深入课堂检查到课情况,未经批准而旷课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请假、销假手续应当在年级辅导员处办理,一般不接受口头请假,突发情况不能及时请假者应及时跟辅导员说明,得到批准后再补书面假条。
第九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统计为准),给予以下处分:
1、累计达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四次因旷课受到行政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具体问题,由文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文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O一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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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18新利体育
学生宿舍管理细则》,严禁晚归、不归。未经批准,23:00后至次日早晨6:30期间进入学生宿舍者,为晚归;未经批准,23:00后至次日早晨6:30期间未回学生宿舍者,为不归。
第二条严格执行晚归、不归报告制度。学生有特殊情况,需要晚归、不归的,实行严格的报告制度。即需要提前向年级辅导员请假,事后报告返回时间。
第三条严禁擅自在校外租住房屋,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学院成立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小组,由学院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各班班长、各宿舍联系人组成,每天统计晚归、不归情况,每周五12:00前上报一周情况至学生工作办公室,有未获批准不归者当日上报,形成宿舍管理快速反应机制。
第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经常晚归、不归并屡教不改的学生,将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家长。具体为:一学期违反本规定晚归、不归1次者,由学院进行教育谈话;累计3次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条对学生晚归、不归现象严重的班级、宿舍,取消其“先进班集体”和“文明宿舍”的评选资格。
第七条 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学生干部负有监督管理学生晚归、不归的责任和义务。对本寝室同学晚归、不归者不及时上报或未能如实上报的,取消该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具体问题,由文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文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O一四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