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登记。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以其凭《报到证》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岗位并有就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可回到其原户籍所在地,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应当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凭证享受规定的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优惠扶持政策。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直辖市除外)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
2、技能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免费服务。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可以免费参加各类招聘活动、公务员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考免收其报名和体检费用、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等政策;对特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建立“一对一”帮扶工作机制,确保优先就业和稳定就业。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1〕97号)
2、技能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免费服务。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可以免费参加各类招聘活动、公务员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考免收其报名和体检费用、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等政策;对特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建立“一对一”帮扶工作机制,确保优先就业和稳定就业。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1〕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