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县级以上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部门统一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医疗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补助标准;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招用数量较多的见习单位,有条件的地区应给予适当奖励。
依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1〕97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73号)
依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1〕97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