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只要还有人信仰宗教,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就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主要内容是: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我国,不论信教的公民还是不信教的公民,在政治上都是平等的,都享有宪法所赋予的、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还包括承认各教的宗教组织、宗教活动场所,以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信徒在宗教活动场所参加的宗教仪式和个人按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过宗教生活,宗教职业人员履行正当的宗教职务,寺观、教堂接受人们自愿要求出家、入教,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
  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范围内进行,遵纪守法是公民信仰自由的一个内容。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法律保护,同时又受法律制约。这种制约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作为公民权利,受公民义务的制约;作为法律规定的权利,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享受这种权利。公民在行使这种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因此,我们在强调保障人们信仰自由的同时,也应当强调保障人们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在多数群众不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信教群众的权利,在多数群众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不信教群众的权利。这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任何强迫不信教的人信教,如同强迫信教的人不信教一样,都是侵犯别人的信仰自由,都是绝对不能允许的。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和不同教派的群众之间,都要彼此尊重,相互团结。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信或不信,国家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强制干预或施加压力。作为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决不能被用来推行某种宗教,也决不能被用来禁止某种宗教。我们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按照政教分离的原则,一切宗教都不得干预政治,干预政府事务,包括司法、教育、婚姻、计划生育等,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任何有违国家宪法的活动,都要受到法律制裁。此外,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我们支持宗教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宗教界可以和外国宗教界往来、交流,但不允许外国势力支配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坚决抵制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目的,就是为了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促使全体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都集中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祖国统一、振兴中华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是我们制定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与落脚点。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党基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基于我们人民民主政权的性质,基于我们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长期过程中处理宗教问题的经验提出来的。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惟一正确的政策,是带有根本性的,一项长期的、一直要贯彻执行到将来宗教自然消亡时候为止的政策,而不是什么策略和权宜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