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党支部是党在高等学校的基层组织,是党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高等学校学生工作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
第二条 凡有学生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院(系)均应成立学生党支部。学生党支部应根据党员人数和便于活动、发挥作用为设置原则。可按班级、年级、专业设置,也可按生活区、社团等其他基本单位设置。党支部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名。有党员10名以上的党支部还可以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3-5名)。
第三条 党支部每届任期两年。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由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由(不设支委会的)党员大会或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产生的党支部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应报院(系)党组织批准。院(系)党组织应将批准情况同时抄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条 学生党支部书记应由党性强、政治和业务素质好、作风正派、联系群众、敢于负责、热心党务工作、具有奉献精神的党员担任。既可由专职学生政工干部党员担任,也可由其他教职工党员担任,还可由学生党员担任。专任教师担任党支部书记的享受教研室(系)主任同等待遇。
第五条 院(系)党组织审批学生党支部的成立与撤销,其成立与撤销情况应及时抄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 学生党支部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院(系)党组织和本支部的决议,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学生完成本支部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基本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使之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
三、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了解和核对本支部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情况;教育、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严格党内各项组织制度和生活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由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四、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的原则,及时讨论和处置自行脱党、违纪违法和要求退党的党员,并及时将党支部的决议报院(系)党委审批或备案。院(系)党委应将处理情况抄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五、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开展形式活泼、多样,内容丰富、多彩的党内组织生活和党员组织活动。
六、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在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和考察,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同时,摆正好质与量的辩证关系,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履行好组织程序,完备好组织手续,材料完整无遗漏。发展党员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程序化、规化、科学化。
七、支持团组织、班委会、学生会开展工作,表扬先进、批评不良倾向。
八、按照党内规定,做好党费收缴工作,及时公布收交情况。
第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学生党支部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