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规范放射医学与辐射防护国家重点实验室科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开展科普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科普经费是指国家重点实验室年度财政经费中安排的财政经费,用于开展科普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国重室科普经费使用管理小组负责对科普经费进行管理,并向国重室务会汇报有关情况。
第四条,科普经费使用管理小组由校领导、国重室室务会领导、国重财务小组成员组成。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五条,科普经费的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1、专款专用原则。科普经费必须按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2、择优原则。科普经费对涉及面广、效率高的科普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对于涉及面较小,预期成效不明显或重复性项目,有选择性的给予支持。
3、配套原则。鼓励全社会相关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发展科普事业,并给予科普配套经费支持。
第六条,科普经费的支持范围包括:
1、科普宣传。用于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场馆、科普宣传栏、科普画廊、科普期刊、科普网站等科普阵地的建设和更新;用于举办科普宣传活动所产生的宣传费、资料印刷费和展品(展板)购置费。
2、科普教育。用于对党政干部、科技教育工作者、科普工作者的科普培训及基层实用技术培训;用于青少年科技素质培养、创新能力培养、组织科技竞赛、科技夏令营、各类科普竞赛等活动产生的材料费和专家授课费。
3、科普交流。用于科普讲座、科普报告会、科普创作、科普理论研究等;用于开展与兄弟科协、科普团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活动产生的调研考察费(含食宿、差旅费和交通费)。
4、科普补助。用于对长期发挥社会作用的各类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科普示范社区、科普教育示范学校、科普学会、协会等组织和单位开展科普重大活动、科普学术研究、科普组织管理等方面的经费补助。
5、科普奖励。用于科普先进工作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6、科普咨询、评审。用于支付聘请科普专家的咨询、评审费和交通费用。
7、公益活动。用于支付公益性科普活动产生的宣传费。
第三章 经费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科普经费以科普项目的形式拨付,申请科普经费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按要求向校科协和国重室递交本年度科普活动计划;
2、申请经费的项目符合科普经费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3、有明确的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拟在近期开展(尚未开展)的相关活动。
第八条,科普经费的申请、审批程序
1、根据科普活动计划,填写《科普项目经费资助申请表》。
2、科普经费使用管理小组对资金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在申报受理期结束后提出科普资金资助的建议。
3、审查完毕后,提请科普经费使用管理小组进行审批,确定最终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
4、根据科普经费使用管理小组审批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下达科普项目计划文件。
5、临时举办的科普活动,应先征得校科协和室务会同意后,参照以上程序办理。
第四章 实施和监督
第九条,申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活动内容及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确因活动实施环境和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条,科普经费使用管理小组对科普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开展科普项目,并做好资料的整理工作(包括活动计划、经费使用、活动总结和活动照片等),每年年末对科普项目进行总体汇报。
第十一条,对于项目实施情况良好、优秀的组织和个人予以奖励;发现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停拨或者少拨科普经费:
(1)截留、挪用、挤占科普经费;
(2)不能按时完成约定的进度,又没有合理原因的;
(3)因管理不力,给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
第十二条,科普经费使用必须遵守校财务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对违纪或不按科普计划执行的组织停拨或收回经费,并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重室务会及校科协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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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医学与辐射防护国家重点实验室
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