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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医学与辐射防护国家重点实验室对外开放管理办法

时间:2018-11-28来源:放射医学与辐射防护国家重点实验室点击:1552

为了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在行业发展过程中的推动作用,开展承接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实习、培训、科技协作、技术服务等工作,特制定如下对外开放管理办法:

一、实验公共服务平台所有仪器设备实行开放共享政策,在全面完成重点实验室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服务平台开展对外服务活动。

二、对外开放以实验室为单位进行,各部门领导负责组织实施,任何个人无权对外承接各种业务。

三、各个研究部门在对外承接实验、实习、培训、科技协作、技术服务等任务,必须向实验室主任报告,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对外承接实验、实习、培训、科技协作、技术服务等工作,实验室必须与对方进行充分协商,明确工作任务及范围、安全职责、完成任务时间、双方承担经费情况、收费金额及方式等,并签订合作协议,由实验室主任审核盖章生效。

五、对实验、实习、培训的学生需要考核成绩,学生要认真填写实验报告,指导实验教师根据实验完成的具体情况给出相应的成绩,实验室收集汇总后负责报送相关单位。

六、对外开放所收取的运行费用,必须严格执行18新利体育 或放射医学与辐射防护国家重点实验室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及时上缴。

七、本管理办法若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之处,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