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江苏省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深入发展,逐步实现关工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教育部关工委、江苏省关工委的要求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关工委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江苏省教育系统关工委是经省教育厅党组批准成立,在省教育厅党组领导下的群众性工作组织。
第三条江苏省教育系统关工委的工作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教育厅中心工作,在上级关工委的指导下,坚持以人为本,重点做好青少年教育工作,着力提高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培养更多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从培养教育好下一代的需要出发,积极动员和组织教育系统的离退休老同志参加到关心下一代的事业中来,充分发挥他们的优势,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作出贡献。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五条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经常性地进行以理想信念为核心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革命传统和艰苦奋斗教育,进行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教育,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教育,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进行自觉遵守并维护公民道德规范的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素质。
第六条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在青少年中普及法律常识,增强法制观念,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抵御不良风气的影响。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后进青少年的教育转化和失足青少年的帮教挽救工作。
第七条配合有关部门对青少年进行现代科学知识和科学思想的教育。积极探索和总结推广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的经验,办好教育系统家长学校,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第八条积极为青少年办实事、做好事。关心弱势群体、特殊群体中的青少年和儿童,特别是关心外出务工人员的“留守子女”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学习和生活。从实际出发,开展助学、助残、助困等活动。
第九条开展调查研究,了解青少年的愿望、需求和思想状况,把握各个年龄段青少年的心理特征,科学分析新形势下青少年教育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同时,了解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的有关情况,及时向省教育厅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和加强青少年工作的建议。
第十条加强骨干培训和学习考察工作。省教育系统关工委每年举办全省教育系统关工委骨干培训班;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举办专题培训班。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全省教育系统关工委负责人外出学习考察兄弟省市区教育关工委的工作经验。
第三章工作原则和方法
第十一条认真贯彻执行省教育厅党组的指示、决定,重要事项及时向省教育厅党组及分管领导请示、汇报。
第十二条认真贯彻 “围绕中心、配合补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立足基层、注重实效”的工作方针。对省教育系统关工委的工作任务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从实际出发,抓住重点,讲求实效。
第十三条教育系统关工委的工作重点在基层,要把关心下一代工作落实到各级各类学校和社区、家庭。在全省教育系统关工委中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服务型、调研型、创新型”关工委活动。老同志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要因人制宜,发挥所长,就近就便,量力而行。
第十四条认真总结推广全省各地教育关工委工作先进经验,运用典型指导工作。定期举行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活动。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省教育系统关工委在省教育厅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一级关工委的工作指导并对市、县(市)、区教育系统和高校关工委工作进行指导。省教育系统关工委每年向省教育厅党组会议汇报一次工作。
第十六条省教育系统关工委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全委工作。副主任按分工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七条省教育系统关工委秘书处为省教育系统关工委的办事机构,挂靠省教育厅老干部处。秘书长由老干部处长兼任,负责秘书处和关工委日常管理工作。配备副秘书长二名,专职秘书一名,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八条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凡涉及贯彻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和上级关工委的重要决策和部署,全省教育系统关工委重要活动,人员调整、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对于省教育系统关工委的重要决定,秘书处要认真贯彻落实,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第五章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会议制度。省教育系统关工委的会议主要包括主任办公会议、全体委员会议、全省教育系统关工委工作会议等。
第二十一条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主任主持,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人参加,研究讨论关工委的日常工作。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召开1~2次,通报和研究关工委重要工作。全省教育系统关工委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传达贯彻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和上级关工委的的指示,汇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部署工作任务。召开会议必须办理报批手续,会议内容由主任或秘书处事先提出。
第六章公文审批
第二十二条省教育系统关工委各类公文、各市县教育关工委和高校关工委报送的公文,由秘书处统一登记运转,按照主任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主任审批。
第二十三条以省教育系统关工委名义印发的上行文,经秘书处拟稿后送分管的主任审核,由主任签发。以省教育系统关工委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下行文,一般由秘书处拟稿后送分管主任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文件,由主任签发。以省教育系统关工委秘书处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下行文,属秘书处职权范围内的,由秘书长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须报请分管主任或主任审核签发。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公文会签制度。凡涉及和其他部门(单位)会签的公文,由秘书处统一协调,报分管主任或主任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七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省教育系统关工委的活动经费,主要由省教育厅解决,也可多渠道筹措。
第二十六条省教育系统关工委所需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交通、通讯工具等由省教育厅帮助解决。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7年8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