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

凤凰传媒学院教师工作奖惩条例

时间:2009-12-23 浏览:862 设置

凤凰传媒学院教师工作奖惩条例

 

一、为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全院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特制订本条例。

二、教师应自觉遵守学校制订的各项教学规章制度,言传身教,教书育人,积极主动地完成所承担的教学任务。

三、教师因公、因私外出三天以上者必须向院长请假。教师因故要求调课、停课,必须征得主管院长同意后,由教务秘书办理调、停课手续。所缺课时,一般都应补足。已排定的课表不得随意更动。

四、凡擅自调停课或私自请人代课、上课迟到、监考失职、考试成绩无故逾期不交、未经批准擅自减课时的,均以教学事故论处。一学期发生一次教学事故者,给予内部批评警告,并扣发劳务费5个工作量;发生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10个工作量;发生第三次者,报学校给予行政警告处分,30%工资按学校规定扣发,劳务费扣发10个工作量。

五、凡旷教、泄露考题、监考缺席的均以严重教学事故论处,一学期发生一次者,报学校给予行政警告处分,30%工资按学校规定扣发,劳务费扣发10个工作量。

六、凡发生过教学事故或严重教学事故的教师,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七、教师应积极参加校院举行的政治学习、会议等集体活动,凡无故不参加规定集体活动者,每次扣除2个工作量。

八、凡年在教学工作中获得国家、省、市(校)级成果政府奖者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级奖励2000元,省级1000元,市(校)级二等奖以上500元。

九、本条例由全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十、本条例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开始执行。

 

 

凤凰传媒学院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返回 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