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2017年国家公派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2017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及《2017年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选派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将我校申请2017年国家公派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对象

  本校从事艺术类专业,对交互设计、时尚设计、体验设计、信息设计、服务设计等新兴设计类专业或交叉学科优先支持。

  二、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一)访问学者:3-12个月。

  (二)博士后:6-12个月。

  三、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身心健康,能顺利完成出国任务;服从所在部门的工作安排,爱岗敬业;遵守协议约定,学成后回校工作。

  2.具有中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来校工作满2年。

  3.外语水平须达到《2017年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外语条件》(见附件)规定的要求。申请时外语水平未达到条件者,如系所在单位重点推荐,亦可申请。此部分人员被录取后,须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相关语种培训或自行参加相应外语考试,获得相关培训结业证书或考试成绩达到外语条件后方可派出。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申请时外语水平合格者。

  4.留学人员应派往艺术教育发达国家的知名院校或机构,且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

  正式邀请信/函一般应由外方教授/邀请单位签发,并使用邀请单位专用信纸打印。邀请信/函应明确如下内容(若所申请出国留学项目对国外邀请信有特别要求,应按项目要求准备):

  (1)基本信息:姓名、国内单位等。

  (2)留学身份: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

  (3)留学期限:明确到留学起止年月。

  (4)留学专业、课题或研究方向。

  (5)资金资助情况。

  (6)外方负责人签字(含电子签名)与联系方式。

  另,赴新加坡留学的访问学者及博士后应提供接收单位签发的官方邀请信(如学校招生部门或院系签发的邀请信),导师邀请信不予接受。赴新加坡博士后邀请信中不得要求被邀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或要求办理EP签证(Employment  Pass)。

  5.申请赴美人员与访学单位做好前期沟通,避免因单位或专业敏感导致签证被拒。

  6.符合《18新利体育 教师公派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苏大人【2014】125号)相关要求。

  7.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范围不包括以下人员的申请:  

  (1)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

  (2)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3)已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

  (4)曾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或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且时间在2年以内。

  (5)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工作尚不满五年的人员。项目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其他条件

  1.访问学者:应为各单位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较大发展潜力、具有国际或全国艺术竞赛、展览(演)参赛经历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或艺术工作者;除舞蹈专业可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外,其他人员均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0岁(1966年3月20日以后出生)。

  2.博士后研究申请人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0岁(1976年3月20日以后出生)。

  四、选派办法

  (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重点依托国家重大工程、重点学科和研究基地、重大科研项目以及国际学术交流合作进行选拔。

  (二)国家留学基金委对我校报送的申请人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录取结果。评审工作主要从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单位推荐意见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

  (三)申请工作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2017年3月20日起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系统(http://apply.csc.edu.cn)进行报名,按照《2017年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访问学者、博士后)》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其中《单位推荐意见表》由申请人所在学院(部)针对每位申请人填写并由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同时将申请表、所有上传材料及推荐意见电子档发送至lshen060@suda.edu.cn(电子文档以申请人姓名命名)。

  (四)请申请人注意影像资料提交方式常见问题解答

  五、派出与管理

  (一)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保留至2018年5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未经批准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二)国家留学基金委原则上不受理变更留学国别、变更留学单位、变更留学期限及延期派出的申请。

  (三)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后派出。为方便留学人员了解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有关规定,指导签订和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护照、签证、交存保证金等派出手续,国家留学基金委编写了《出国留学人员须知》,请登录国家留学网认真阅读并按要求执行。

  (四)  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须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五)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国内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管理;每3个月向人事处和驻外使(领)馆提交研修报告及国外合作者鉴定。

  六、有关待遇

  (一)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期间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获国家留学基金助出国的教师,在批准出国期间国内福利待遇等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请相关学院(部)及有关单位广泛宣传,并根据师资培养计划,积极动员并组织广大教师申请,统一将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如有影像资料(一式四份)于2017年3月28日前报人事处师资科(东校区凌云楼605室,联系电话:67503047)。

附件:2017年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外语条件.docx

人事处
2017-02-20 09:5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