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住房(租金)补贴缴存比例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根据苏州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同意,从2016年7月起调整我校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住房(租金)补贴缴存比例,现将调整过程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为: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上下班交通费,其中奖励性绩效工资为学校规定标准。缴存比例仍为12%。

     2、调整后,月缴存基数低于18100元的按实计算,月缴存基数高于18100元的按18100元计算,并补缴7-10月住房公积金单位承担的差额部分,个人承担部分不再补扣。

     3、老职工(98年11月底前参加工作)住房(租金)补贴和新职工(98年12月后参加工作)购房补贴的缴存基数随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同步调整。

  二、调整住房(租金)补贴缴存比例

     1、老职工住房(租金)补贴缴存比例从4.9%调整至10%;新职工购房补贴比例从15%调整至18%。

     2、调整后,老职工住房(租金)补贴7-10月差额部分随11月份工资补发;新职工购房补贴7-10月差额部分随11月份住房公积金一并补缴。

   三、独立核算单位工作人员可参照学校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劳动工资科联系电话:67502552、67167125。




人事处
2016-11-15 1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