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如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等于30L且内直径大于或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须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快开门式式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每4年复审一次,其他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应由使用单位加强培训和管理;
(3)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定期检验,并将定期检验合格证置于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不得使用超出检验有效期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
(4)落实压力容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安全阀或压力表等附件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校验或检定;
(5)原则上不超期使用。对于已达设计使用年限,或未规定使用年限但已超过20年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检验,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
(6)大型实验气体(窒息、可燃类)罐必须放置在室外,周围设置隔离装置、安全警示标识;
(7)大型实验气体罐的存储场所应通风、干燥、防止雨(雪)淋、水浸,避免阳光直射,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
(8)存储可燃、爆炸性气体的气罐必须防爆,电器开关和熔断器都应设置在明显位置,同时应设避雷装置;
(9)制定大型气体罐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维护、保养及安全责任制;
(10)定期检查大型实验气体罐外表涂色、腐蚀、变形、磨损、裂纹,附件是否齐全、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