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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警示】《18新利体育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苏大实验〔2020〕5号)

发布者:黄小波发布时间:2015-09-06浏览次数:59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其目录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由国家有关部门公布。

第三条    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实验方式,遵循绿色化、减量化、资源化的理念,尽量避免或减少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指导、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单位(是指学院、学部、直属单位及校级科研机构,下同)——实验室(是指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过程中使用的公用房负责人或团队,下同)三级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许可、审批、备案以及其他需要办理的各类手续;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源头管理,对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实施采购审批或备案管理,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使用、储存以及废弃物管理等活动;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置措施的制定与落实工作,对私自采购、超量储存、存放配伍禁忌、随意废弃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情况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条    各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制定并落实相关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细则、预防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二)负责对各类教学、科研人员进行危险化学品管理培训,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相关实验室准入制管理工作;

(三)指定专人负责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协调处理危险化学品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要事项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决策;

(四)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日常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情况作出单位内部处理,并如实向学校汇报。

第六条    各实验室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落实国家、学校和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危险化学品相关工作规程、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等;

(二)负责组织本实验室各类人员参加单位或学校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培训,掌握相关知识和要求,并严格落实管制化学品的持证上岗、考试准入和其他安全准入工作;

(三)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全生命周期具体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不同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台帐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动态清单、流向登记台账和使用台账等;

(四)坚持“每日三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如实向单位或学校汇报。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应树立节约意识,杜绝浪费。合理控制并减少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量,尽量避免使用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品,制定合理实验方案,优先考虑使用低毒(无毒)、低危险性化学品。

第八条    原则上危险化学品须通过18新利体育 实验材料采购平台进行采购,若确因工作需要自购的,须按照《18新利体育 实验材料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确保从有资质的供应商处获得。

第九条    管制化学品(包括民用爆炸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精神类药品和麻醉品等,下同)严格实行统一购买制度。申请人提出采购申请,经学院(部)审核,由学校统一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向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和道路运输通行证,从具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并委托依法取得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管制化学品。

第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接收和转让危险化学品,若因科研合作确需的,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教学科研的名义通过学校途径购买危险化学品带出学校挪作他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章 储存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须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台账。化学品采购、入库、领用、使用以及危险废物处置等环节都须及时、准确作好记录,做到账物、账账相符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必须安全可靠,冬暖夏凉,并根据消防相关法律法规配备消防设施、通讯以及报警等装置,满足通风、隔热、干燥、避光、阴凉等要求,远离高温高压仪器设备、配电柜等危险设备设施以及热源和火源等。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实行定置管理定位、定点有序存放,在储存点醒目的位置张贴定置线(警示线)、安全警示标识以及危险化学品详细清单,并放置相应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技术安全说明书(SDS,方便查阅。所有化学品和配制实验试剂都应贴有明显标签,杜绝标签丢失、新旧标签共存、标签信息不全或不清等混乱现象。配制的试剂、反应产物等应有名称、浓度或纯度、责任人、日期等信息。

第十四条     定期清理过期药品,无累积现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原则上只许临时存放24小时使用量,剩余危险化学品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保留在实验室的,应配备规范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柜,其最长存储年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临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遵循以下原则:固体液体存放于同一柜体内时遵循固液分开、固上液下的原则,挥发性不同的化学品存放时遵循上强下弱的原则,同时尽可能遵守上轻下重的原则;化学品应密封、分类、合理存放,切勿将不相容的、相互作用会发生剧烈反应的化学品混放。

第十六条     民用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集中存放于学校设立的专用危险品仓库,各单位和实验室不得存放。专用仓库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的设计要求,按照规定配备通信、监控、报警等技术防范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按照五双(包括双把锁、双本帐、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和双人领用,下同)要求,实行专人管理,如实记录数量、流向等信息。

第十七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每间实验室(50平方米)存放总量不得超过20升(或公斤)或24小时使用量;温度保持在35℃以下,装卸、运输时防止猛烈撞击,并防止日晒雨淋;需存放在通风、配防渗漏托盘并带有过滤装置的易制爆双层钢制柜内;按照规定配备通信、监控、报警等技术防范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严格按照五双要求,实行专人管理,如实记录数量、流向等信息。

第十八条     易制毒化学品每间实验室(50平方米)存放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0升(或公斤)或24小时使用量;需存放在通风和防渗漏的专用储存柜内,不得和其他种类的物品(包括非危险品)共同放置,特别是远离火种、热源及氧化剂、易燃品、遇湿易燃品的地方,尤其不能与食品放在一起,严格按照五双要求,实行专人管理,如实记录数量、流向等信息。

第十九条     易燃易爆品和腐蚀品每间实验室(50平方米)存放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40升(或公斤)或24小时使用量;需存放在通风和防渗漏的专用储存柜内,需把具有腐蚀特性的化学试剂进行密封存放,实行专人管理,如实记录数量、流向等信息。

第二十条     危险气体钢瓶存放点须通风、远离热源、避免暴晒,地面平整干燥;钢瓶颜色和字体清楚,有状态标识,有钢瓶定期检验合格标识;配置气瓶柜或气瓶防倒链、防倒栏栅;无大量气体钢瓶堆放现象;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氧气和易燃、易爆、有毒气体不宜超过一瓶,其他气瓶的存放,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

第二十一条  涉及毒性和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配有通风设施和合适的泄露报警装置等,张贴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存有大量惰性气体或液氮、二氧化碳的较小密闭空间,需加装氧气含量报警表;独立的气体钢瓶室,通风、不混放、有监控、管路有编号、排布有序、去向明确,有专人管理和记录;未使用的钢瓶有钢瓶帽。

第二十二条  可燃性气体与氧气等助燃气体不混放;气体管路连接正确、有标识,管路材质选择合适,无破损或老化现象,定期进行气体泄漏检查;易燃易爆气体管道应可靠接地,存在多条气体管路的房间须张贴详细的管路图。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须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的信息化手段。通过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来源、数量、危险特性、标准化操作规程(SOP)、废弃物管理以及日常检查情况等信息录入系统,并根据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和实验室须建立危险化学品的危险识别制度。实验人员须充分掌握实验目的和反应机理,仔细阅读技术安全说明书(MSDS),充分预测实验可能产生的危害,掌握风险控制手段和事故应急能力,按需佩戴合适的防护服、口罩或防毒面具、护目镜等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  若在实验中使用易挥发试剂,或是会产生有毒、有害、刺激性气体或烟雾的,须在安装有吸附装置的通风橱内进行操作。

第二十六条  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须在老师指导下进行。实验持续过程中,实验人员须密切留意实验动态,严禁脱岗和无人值守严禁闲杂人等进入实验室,严禁将食品和饮料等带入实验室,严禁将化学品带出实验室。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和实验室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和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八条  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抢)或误用等突发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上报环保、公安、卫生等政府职能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处置、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事故报告与应急和责任追究等日常管理事项,按学校实验室相关条例、办法和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涉及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原《18新利体育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苏大设备〔201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