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研究的实验室,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等级资质。其中BSL-3/ABSL-3、BSL-4/ABSL-4实验室须经政府部门批准建设;BSL-1/ABSL-1、BSL-2/ABSL-2实验室由学校建设后报政府卫生或农业部门备案;
(2)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须向卫生或农业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3)开展未经灭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列入一类、二类)相关实验和研究,必须在BSL-3/ABSL-3、BSL-4/ABSL-4实验室中进行;
(4)开展低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列入三类、四类),或经灭活的高致病性感染性材料的相关实验和研究,必须在BSL-1/ABSL-1、BSL-2/ABSL-2或以上等级实验室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