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下午,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在6411西侧会议室召开了支部书记例会。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张才君主持。
会议第一阶段,张才君书记带领大家学习了两个重要文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张才君在介绍了文件的总体结构基础上,强调了本次修订的《条例》的重要特点,修订后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主要体现在八个方面:
“一个思想”:即增写“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两个坚决维护”:即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三个重点”:即将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写入《条例》;“四个意识”“四种形态”:即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五处纪法衔接:即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在第27至30条、第33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如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六个从严:即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七个有之”:即在《条例》中完善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八种典型违纪行为:即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党员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不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等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关于《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学习,张才君解读了中共中央出台这个《条例》的重要意义,并结合习近平总书记于2018年7月3日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强调了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求各党支部书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读落实,并把这个《条例》作为开展支部工作的基本遵循。
第二个阶段,张才君主要布置开展党支部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工作,为帮助大家做好相关工作,张才君特别介绍了党校党委在《关于2017—2018年基层党建工作、党校工作、学生工作考核及2018年有关专项考核的通知》精神中有关院级单位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内容与要求。
到会的支部书记还交流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