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新利体育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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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12-28浏览次数:56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团章规定的基层团组织的一项基本任务,也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党组织吸纳新鲜血液的重要工作措施。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推优”机制,提高我校“推优”工作的质量,使“推优”工作成为基层团组织建设的有效载体,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重视“推优”工作,帮助和支持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使“推优”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条 “推优”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和党员发展标准,保证推荐质量,做到成熟一个推荐一个。要防止片面追求推荐数量,降格以求。
第二章  培养教育
第四条  各党委、党工委和团委、团工委、团总支、直属团支部每年要制定对优秀团员的教育培养措施。对要求入党的团员,党团组织应按照党员标准培养、教育他们。要利用青年政校、团校、党校等组织他们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帮助他们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要对他们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通过理想信念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和社会实践锻炼,帮助他们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对他们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历史和党的光荣传统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入党动机,增强党的意识、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模范作用。
第五条  各党委、党工委和团委、团工委、团总支、直属团支部要从团员青年进校就开始抓紧做好“推优”工作,早教育,早选苗,早培养。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应经过各团委、团工委、团总支、直属团支部推荐,真正使“推优”成为基层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团员成为基层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三章“推优”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推优”范围:28周岁以下、递交了入党申请书且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
第七条  “推优”标准:
1、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与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入党动机端正,有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能按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
3、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4、学习、工作态度端正,刻苦勤奋,成绩突出。
5、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认真完成党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6、尊敬师长,团结友爱,乐于助人,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第八条  “推优”有效期为团员在校期间。若被推荐人受到团内纪律处分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其“推优”资格。
第四章  “推优”办法
第九条  “推优”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五月份、十二月份进行。其中十二月份的“推优”对象,必须在当年团员教育评议中获得“优秀”的团员中产生。
第十条  “推优”程序:
1、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优”范围内的团员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拟推荐名单。
2、召开团员大会(实到人数不低于应到人数的4/5),团支部委员会介绍拟“推优”的团员情况,团员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得票超过应到会半数者方可作为推荐对象。
3、团支部填写《18新利体育 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审核表》,报上一级团组织审定,经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向党支部推荐,同时报校团委。
4、校团委统一发文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一条  各党委、党工委根据“推优”情况,及时讨论研究被推荐的优秀团员,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党的发展对象,条件不成熟的,继续培养教育。
第五章  “推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考核
第十二条  “推优”工作在各党委、党工委的领导下,由各团委、团工委、团总支、直属团支部具体组织实施。各党委、党工委要支持和帮助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推动“推优”工作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各党委、党工委要将“推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目标管理、党员发展工作计划和团的整体化建设之中。在部署发展党员工作时,要对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提出要求,制定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时,要征询团组织的意见。要帮助基层团干部掌握党员发展工作的方针和要求。要定期听取团组织的“推优”工作汇报,及时帮助解决“推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在基层党建考核中,将“推优”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考核内容之一。在红旗团委、先进团支部评比中,将“推优”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评比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18新利体育 党委组织部、共青团18新利体育 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