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新利体育 本科生学年电子注册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

18新利体育 本科生学年电子注册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1-16浏览次数:61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制度的精神,加强高校学生在校期间学籍的管理,我校决定在入学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基础上,自2008年开始,对本科学生实行学年电子注册,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本科生学年电子注册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学位办、校医院等部门领导及各学院教学副院长、副书记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二、注册目的
学年电子注册是对在校学生新学年学习资格的认定,是加强学校学生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学年电子注册的实施,有助于实现对学生在校期间全过程的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建立完整的学生数据信息库;统计分析学生学籍变动结果,促进宏观管理决策;反映学生借贷还贷、奖励、处分等诚信信息,促进学生诚信体系建设;为用人单位远程招聘提供毕业生在校期间基本信息,为毕业生就业服务。
三、注册范围
学年注册仅针对普通本科在校生,包括:统一录取、港澳台侨等。全体普通本科在校生都必须进行学年电子注册,包括大一新生(通过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完成)和即将毕业的学生。
四、注册时间
学校学年电子注册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进行,10月30日前结束。上一学年学籍变动的信息标注也要在此阶段全部完成。学籍变动信息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学校组织学生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xjxl.chsi.com.cn/),查询学年电子注册信息。
如果过了10月30日,个别学生的注册状态还是“待注册”,则此后该学生将不再视为在校生,无法纳入在校生管理及后续的学历电子注册工作,且第二年学年注册时也无法再找回该生。
五、注册内容
学年电子注册内容包含各年级在校生新学年学籍注册、上一学年学籍变动及奖惩等情况的电子标注。
(一)学籍状态:注册学籍、保留学籍、休学(分病休、其他两类);
(二)学籍变动:升级、跳级、留降级(重修)、转学(入、出)、转专业、复学;
(三)学籍注销: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死亡等及其原因;
(四)学籍记载:奖励级别及名称、处分种类及原因。
六、注册方法
学年电子注册的方法是对学生的学籍信息在网络上进行标注。对正常升级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标注;学生在上一学年的学籍变动及奖惩情况,学校适时通过学籍学历管理平台进行标注;对学生身份发生改变的学籍注销信息标注,含退学、开除(取消)学籍、死亡等,在学籍注销的同时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上报、备案。
七、操作方式
我校学年电子注册工作按照省教育厅的要求,采取在线操作的方式。学校直接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的学籍学历管理平台,对有学籍变动及奖惩情况的学生逐个在线操作或批量上传操作,对正常升级的学生进行在线批量确认操作,完成学年电子注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对学校标注的重要学籍信息,如转学及转专业、学籍注销等内容,进行在线审核后再上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以确保标注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八、相关规定
(一)保留学籍标注:对于参军的在校生,学籍状态标记为保留学籍。参军复员回校继续学习的学生,应及时到教务处完成学籍注册,同时应予以降级。
(二)学生奖惩的标注:学生的奖惩记载,是学年注册工作中学籍记载的重要内容之一。学生工作部负责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向教务处报送学生的奖励级别及名称、处分种类及原因等数据和表格;在校生受到留校查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当年处分当年上报;受记过、严重警告、警告等其它处分的,由学生工作部按相关规定,当年处分隔年上报。
(三)新生体检:严格执行国家体检标准,由校医院负责对新生进行体检。体检结果疑似不合格的学生,由校医院要求学生到有相应执业资质的其它医院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如符合新生录取条件,学生可入学且复检费用由学校支付;复检结果为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学生承担。
九、其它
(一)文正学院、应用技术学院2004级及以前的学生,学年注册按此细则执行;2004级以后的学生,由文正学院、应用技术学院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自行拟定学年注册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18新利体育 本科生学年电子注册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苏大教[2008]138号)自行废止。
(三)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18新利体育 教务处          
                                                                                      2012年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