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我校教学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障我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教学管理的基本要求。教学管理工作是高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育人”的重要环节,是直接为师生服务的窗口。教学管理人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熟悉教学基本规律和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具有热心为全校师生服务的奉献精神和高度的工作责任感。
第三条教学管理的任务。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努力调动全校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研究教学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教学管理的内容一般包括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管理、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等。
第五条教学管理的组织系统。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主持学校全面教学管理工作,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和学院(系)具体负责教学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学院(系)领导岗位职责
第六条院长(系主任)全面负责本学院(系)教学管理工作,分管教学的学院(系)领导主持全学院(系)教学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以学校发展目标和总体规划为依据,统筹安排,组织开展学院(系)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试题(卷)库建设、实验室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等教学基础建设工作。
第八条组织开展课堂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期中教学检查的落实及总结、实践教学管理、考试质量管理等教学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工作。
第九条组织开展专业申报及建设、新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权申请准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及实施管理、督促与指导教研室制订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常规工作。
第十条教学研究与改革。组织本学院(系)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第十一条协助学校职能部门做好学院(系)之间互开课程的协调工作。
第三章学院(系)教务秘书(教务员)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做好试卷的命题组织工作;试卷的报审、送印、保管及分发工作;各类考试的具体组织及安排工作;考试的结束工作和考试中出现问题的处理工作。非易事第十二条教务秘书(教务员)是学院(系)分管教学工作领导的助手,其主要职责是:在分管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依据教学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安排,具体实施学院(系)范围内的各项教学管理工作,保证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十三条协助做好本学院(系)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并具体贯彻执行;收集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表,并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教学过程管理与质量监控
1、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填写各学期各年级的《教学任务安排表》报教务处。
2、协助分管教学领导安排学生的各类实践活动,并报教务处。
3、根据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协助分管教学领导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检查、答辩、评优等各环节的组织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报教务处。
第十五条课务管理
1、在教务处的统一安排下编排本学院(系)各专业、各年级的上课时间表初稿(包括实验课表),并征求任课老师意见,由学院(系)分管教学领导审定后报校教务处,同时将授课时间、教室通知任课老师,并向学生公布。
2、保证课表的严肃性,经排定的课表不得随意调动。确有特殊情况需调动课表时,须填写《上课时间调动申请表》,经学院(系)分管教学领导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将调动情况及时通知教师和学生。
第十六条学籍管理
1、配合教务处做好新生的集中报到、注册工作,及时把未报到的新生名单报教务处,并组织新生参加校医学院组织的体格检查;分发校徽、填写学生证和学生学籍卡等。
2、办理本学院(系)老生的报到注册工作。
3.统计开学第一天本学院(系)学生报到情况并报教务处,办理学生的请假手续。
4、负责处理学生的选课、免修、免听、重修等工作;配合教务处做好学生的休(停)学、复学、转系、转专业、转学、退学等学籍变动工作。
5、做好成绩管理工作,及时登记、统计学生成绩,收发学生成绩报告单,并做好存档工作;统计因课程不及格而应降级重修的学生名单,经学院(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6、审查毕业班学生的毕业资格及学士学位获得资格,并将审查结果向学院(系)分管领导汇报,同时报教务处;收集学生学籍登记表交教务处,并于学生毕业时将学生的历年成绩归入学生人事档案;配合教务处做好毕业班学生电子注册工作。
7、会同教务处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组织毕业生填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签收单并交教务处存档。
第十七条教材及考试管理
1、及时做好各科教材的征订和讲义的送印工作,保证课前到书;
第十八条其它教学管理工作
1、协助做好各级各类教学奖励的申报组织工作。
2、协助做好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申报准备工作。
3、协助做好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工作,加强教学改革项目的过程管理。
4、协助做好各级各类教学竞赛的组织协调工作。
5、协助做好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推荐工作。
6、协助做好旁听生、进修生的有关教学管理工作。
7、协助做好教师教育专业学生的普通话测试组织工作。
8、做好各类教学档案的归档工作,并根据教务处的统一布置,做好各项教学统计工作。
第四章教学主管部门领导岗位职责
第十九条在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全校性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协助学校分管教学的领导制定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第二十一条做好全校性教学常规管理工作
1、制订全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专)科专业发展规划与布局。
2、专业建设与管理、课程建设与管理、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
3、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课务管理、成绩管理。
4、教学实验、毕业实习、毕业设计与论文、各类教学竞赛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组织与管理;实习基地建设。
5、题库建设与各级各类考试管理。
6、教材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有计划地推出我校教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教学主管部门科室人员岗位职责
第二十三条在分管处长、科长的领导下依据岗位工作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具体负责专业申报与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管理、课程建设与管理、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具体负责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课务管理、成绩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具体负责教学实验、毕业实习、毕业设计与论文、各类教学竞赛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组织与管理、实习基地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具体负责试题(卷)库建设、各级各类考试的组织与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具体负责教材建设与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具体负责各类教学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章教学管理事故
第三十条教学管理事故的界定
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因教学管理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产生不良后果的事故均属教学管理事故。
第三十一条教学管理事故的类别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产生的后果,把教学管理事故分为轻微教学管理事故、一般教学管理事故和严重教学管理事故。
第三十二条教学管理事故的认定
1、轻微教学管理事故
(1)未能根据学校统一工作安排,如期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课表排定、各级各类考试安排等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2)在教学执行计划确定后,未在开学前向任课教师下发教学任务书等。
(3)因排课不当导致课程上课冲突。
(4)未按规定时间和规定年限保存各类教学档案。
2、一般教学管理事故
(1)因考试安排不当等,对考试正常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2)开课学院(系)管理人员未及时向教材科报送教材需求信息或教材科未及时采购教材,导致开课一周后教材缺乏,影响学生正常学习。
(3)擅自安排停课,影响学生正常学习。
(4)因审查不认真发给学生不应该获得的相应证书。
(5)因工作差错遗失应保存的试卷。
(6)对本单位所发生的严重教学事故隐瞒不报或对重大教学问题未及时处理,造成较大不良后果。
(7)其它违反正常教学管理规范的行为,对教学造成不良影响。
3、严重教学管理事故
(1)在教学管理活动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散布邪教、迷信以及淫秽内容,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2)捏造学生成绩单、学历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在保管试卷过程中泄露试题。
(4)因工作差错遗失学生学业档案、学生原始成绩单。
(5)对本单位所发生的严重教学事故隐瞒不报或对重大教学问题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6)其它违反正常教学管理规范的行为,对教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第三十三条教学管理事故的调查及处理程序
1、教学管理事故一经发现,教务处须及时责成相关学院(系)、部门对教学管理事故认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由专人填写《教学管理事故调查表》,调查表及相关调查材料于调查开始后一周内报教务处;教务处对调查取证材料复核后交人事处,由人事处拟定处理意见并报校务会议讨论决定;人事处须于校务会议讨论后三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当事人。
2、在教学管理事故的调查、复核、认定和处理过程中,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相关部门要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有权申辩。
3、当事人如不服教学管理事故的处理决定,可自收到处理决定告知书起十五日内向学校提交复议申请书,由校务会议复议并将复议结论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对教学管理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1、对严重教学管理事故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两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奖和职称晋升;当年度岗位奖励下调一档。
2、对一般教学管理事故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参加各类教学类评奖;停发当年度三个月岗位奖励。
3、对轻微教学管理事故者,给予部门(学院)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教学类评奖;停发当年度一个月岗位奖励。
4、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的教学管理事故结论记入当事人个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如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两次轻微教学管理事故,按一般教学管理事故处理;如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三次轻微教学管理事故或两次一般教学管理事故,按严重教学管理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条例在执行过程中涉及教务处和其他未尽事宜的,由教务处报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0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