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
奖励等级 | 奖励标准 | 名额比例 |
特等奖 | 18000元/生/年 | 5% |
一等奖 | 14000元/生/年 | 15% |
二等奖 | 11000元/生/年 | 30% |
三等奖 | 7000元/生/年 | 50% |
(一)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
奖励等级 | 奖励标准 | 名额比例 |
特等奖 | 12000元/生/年 | 5% |
一等奖 | 8000元/生/年 | 15% |
二等奖 | 5000元/生/年 | 30% |
三等奖 | 3000元/生/年 | 50% |
三、 评审原则与依据
(一)评审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二)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同一学年中,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能与国家奖学金兼得,但可与其他研究生奖助学金兼得。
(三)硕士一年级学生的学业奖学金主要依据报考情况和入学考试综合成绩进行评定。硕士推免生本科阶段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2%的,第一学年可直接获得特等或一等学业奖学金;其他硕士推免生可根据推免综合成绩排名先后顺序获得一等或二等学业奖学金。经入学考试录取的硕士一年级学生,根据入学考试综合成绩排名先后,按照各等级学业奖学金的名额依次获得相应等级的学业奖学金。排名按照学科分开进行,考虑学科差异。
(四)博士研究生一年级学生的学业奖学金主要依据学生来源和入学考试综合成绩进行评定。经“申请-考核制”录取的博士生第一学年可根据申请考核的成绩排名直接获得特等或一等学业奖学金;硕博连读研究生由各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考核成绩依次择优确定各等级获奖人员。经入学考试录取的博士一年级学生,可根据入学考试综合成绩排名先后和各等级学业奖学金的名额依次评定相应等级的学业奖学金。
(五)研究生二、三年级学生的学业奖学金主要依据其上一学年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表彰奖励等因素综合评定,科研成果的署名单位为18新利体育
。
(六)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
四、 评审组织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党委书记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的制定、申请组织、初评、报审和复议等工作。
五、 评审程序与资金发放
(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采取研究生个人自主申报、学院评审委员会初评推荐、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的程序进行。不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省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按照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发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通知,并将各等级的评定指标分配到各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
(三)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初评工作。在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在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或者对学校评审结果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五)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将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提交学校财务处,财务处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六)退学的研究生在按实际学习时间(以月计算)退还相应学费的同时,应退还相应学业奖学金。
(七)毕业班的研究生发生违法违纪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者,其已参评发放的本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应予停发或退回,未退回的可视为欠费,须在办理离校手续时结清。
六、 附则
(一)学院根据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开始实施,由学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