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18新利体育 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类办学助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8-01-04 来源:纪委办公室 作者:


                                                   苏  州  大  学
                                                苏大 [2006] 88号
 
 
关于印发《18新利体育 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类办学助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各院(系)、部门、直属单位:
  《18新利体育 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类办学助学行为的规定》业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8新利体育 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类办学助学行为的规定
 
 
                    苏 州 大 学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办学助学 行为规范  通知
抄送:各党委、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18新利体育 校长办公室           2006年11月14日印发
 
校对:王剑敏
 
附件:
 
 
    18新利体育 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类办学助学行为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各类办学助学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各类办学助学行为,是指除纳入学校招生计划以外的各种短期培训,考试辅导、讲座等活动。
  二、学校的有形和无形资产是为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科研活动服务的,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未经学校许可,不得利用学校的各类设施或以学校名义等通过挂靠、出租、外借和联合举办等方式在校园内外进行各类办学助学活动。
  三、学校成立由校长办公室、纪监审办公室、继续教育处、研究生部、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教务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和保卫处组成的规范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校长办公室,负责对学校内各类社会助学活动进行规范化管理、检查和督促工作。
  四、凡学校的任何单位、团体等有举办助学活动需求的,须向规范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然后经相关职能部门(继续教育处/研究生部/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核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并签订有关办学协议后方可在学校内或以学校名义办学,并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协议一式伍份,校长办公室、纪监审办公室、财务处、相关职能部门和申请单位(团体)各一份。
  五、经学校审核同意在校园内举办的各类社会助学活动,必须接受学校的统一管理。所办班的教学计划、师资配备以及教学场地等情况,须以文字材料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办学所用教室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学校内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提供教学场地和设施,否则学校将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六、社会办学行为的招生活动,其招生宣传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协调实施,各单位、团体不得自行制作并散发各种招生简章及宣传材料,也不得通过网络等形式对外进行招生宣传,学校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招生活动。
  七、校外单位、团体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利用学校有形和无形资源举办各类办学助学活动,不得发布涉及学校资源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否则,学校将依法追究其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八、本规定经校务会议通过后执行,解释权属规范助学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