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女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作者:2009/06/03 12: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苏州市女知识分子联谊会(简称“市女知联”)
第二条  性质
苏州市女知识分子联谊会是全市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大中型企业事业和文化、教育、卫生、政法、新闻及机关等各行业女知识分子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组织,是苏州市妇女联合全的团体会员,接受苏州市妇联、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宗旨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谇、政策,遵守国这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开展学术交流和各种活动,为广大女知识分子提供学习、交流、提高和联谊的机会;团结、联络全市女知识分子,发挥女知识分子的群体作用,为苏州的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四条  会址
苏州市五卅路9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邓小平理论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有关知识,传递科技信息,提高会员政治、文化、科技素质。
(二)传达贯彻妇联工作会议精神,宣传妇联的决议,完成妇联的有关工作任务。
(三)发动女知识分子,为社会、为妇女提供科技培训和咨询服务,推广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
(四)宣传女知识分子的先进事迹,表彰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女知识分子,向有关部门积极推荐优秀女性人才,促进妇女参政议政。
(五)关心和维护女知识分子的合法权益,经常向有关方面反映她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积极呼吁和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妥善解决女知识分子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困难。
(六)加强联系,增进友谊,开展各种有益的活动。加强与国内外有关团体的联系和友好往来。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热爱本会工作,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本人为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大中型企业事业、文化、教育、卫生、政法、新闻及机关等各行业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经上或优秀的中级专业职务的女知识分子。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由1名会员推荐;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一切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向本会推荐新会员。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由本会备案,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章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订、修改章程;
(二)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苏州市妇联审批。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活动;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任期五年,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改选或增补理事。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办公室设在苏州市妇联组织联络部,根据理事会决议,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向理事汇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因工作需要超龄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市妇联审查并经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的,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市妇联审查并经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和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常务理事会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在各行业设若干个分会,分会选举分会会长1名,会员人数在20人以上的另选举副会找1名。各分会可根据全会的工作要求,独立地开展各种适合本行业会员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团体会员为各行业的知识妇女团体和各县级市、区的女知识分子联谊会,团体会员在业务上接受本会的指导,其负责人参加大会、全会性的活动和每年的年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争取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支持以及社会的资助;
(二)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缴纳会费及自愿捐献;
(四)其他全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讨论,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苏州市妇联审查同意,并报苏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苏州市妇联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清理财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经2001年12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苏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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