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新利体育 医学部放射医学与防护学院

放医 [2014] 10号

关于公布《18新利体育 医学部放射医学与防护学院放射性实验室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活性区放射性实验室向全校开放,为全校的科研和教学服务。使用活性区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进入活性区实验室的人员,须先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批准后才能进入实验室。

2.活性区实验室实行门禁管理,刷卡进出实验室。门禁卡不得转借给他人。

3.凡进入活性区进行放射性实验的人员,必须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凭证从事放射性实验。

4.涉及放射性实验教学的本科生、研究生、进修生,在教学时间内进入放射性实验室,无需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但必须在有资质的教师带领和指导下操作。

5.所有进入活性区实验室的人员都应熟悉所从事的放射性工作性质,拟定详细的实验方案并报中心实验室, 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实验。禁止进行没有工作计划的放射性实验,并且必须预先进行冷实验。实验方案必须遵循正当性和最优化原则,尽量少用放射性物质。

6.首次进入活性区实验室的人员,需先接受放射性安全有关培训以及仪器使用、规章制度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进入活性区实验室。

7.    实验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8.进出实验室和使用仪器需认真登记。使用实验室仪器按学校规定收取使用费用。

9.发生事故应立即向管理人员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10.实验人员应优化实验方案,尽量减少产生放射性废物量。

11.使用活性区实验室,需承担实验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收费标准根据核素种类,废物的形态和总量制定。

     

                                 

放射性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

1.凡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凭《放射工作人员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上岗;研究生、进修生等必须进行放射性实验的人员,若无《放射工作人员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一律参加短期“放射卫生”培训,合格者核发《临时上岗证》,在有效期内,凭证从事放射性实验。

2.涉及放射性实验教学的本科生、研究生、进修生,必须在教师的带领下,在教学时间内进入本实验室,进入实验室应登记。

3.所有进入实验室人员都应熟悉所从事的放射性工作性质,拟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并报本实验室, 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实验。禁止进行没有工作计划的放射性实验。

4.进入实验室必须穿戴与实验相适应的个人防护用品,同时佩戴个人剂量计。个人防护用品一律按指定位置放置在通过间,不许带入非放区域;一次性防护用品集中放置在实验室污物桶内。实验室的公用物品(冰箱、离心机、测量仪器等)不应戴手套操作。

5.工作之前,实验室应自然通风5--10分钟;对放射性物质进行开放式操作时,必须在通风厨内或手套箱内进行。

6.保持工作台面的整洁、光滑,不放置与本次实验无关的物品;所有开放性放射性液体操作,均应在铺有吸水纸的搪磁盘内进行。

7.操作放射性核素时,应进行必要的防护。

8.进行放射性实验、应尽量先进行“冷实验”,以保证实验的顺利进行。

9.每次实验结束,都要进行湿式清扫,清扫工具专用,不得带出实验室。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要统一收集,同时标明操作核素、用量、日期、操作员姓名,以保证实验室的清洁,使下一次实验得以顺利进行。

10.不得将实验室内物品私自带出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进食、吸烟。

11.工作人员平时应接受事故处理的训练,应懂得处理意外事故的原则,并熟悉一般事故的处理方法。一旦发生事故能迅速及时处理。

12.小量放射性物质洒落时应及时采取下述去污措施:

(1)如为液态放射性物质,可用吸水纸清除;如为粉末状放射性物质,可用湿抹布等清除;

(2)必要时可根据放射性物质的化学性质和污染表面性质选用有效的去污剂作进一步去污,直至污染区达到本底水平,同时应该标出污染区的污染核素、时间。

13.发生严重污染事故时,要保持镇静,依据具体情况采取各种必要的紧急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和减少危害;主要的紧急措施如下:

(1)立即通知在场的其他人员;

 (2)迅速标出污染范围,以免其他人员误入;

(3)应立即清洗放射性污染,并及时采取急救促排措施;

 (4)污染的衣服,应脱掉留在污染区;

(5)污染区的人员在采取减少危害和防止污染扩散所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后,应立即离开污染区;

(6)事故发生后,应尽快通知防护负责人和主管人员,防护人员应迅速提出全面处理事故的方案并协助主管人员组织实施;处理事故的人员应着用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和携带必要的用具;污染区经去污、检测后,在防护人员的同意下方可重新开始工作;

(7)详细记录事故的经过和处理情况,作为查找事故原因,改进防护工作和日后鉴定工作人员健康状况的一项重要依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14.辐射防护专业人员应对放射性实验室进行经常性监测,写出监测报告并存档。

                                       

                                     

放射性污染处理操作规范

一、发生严重放射性污染事故时,要保持镇静,依据具体情况采取各种必要的紧急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和减少危害,具体步骤如下:

(1)立即通知在场的其他人员;

(2)迅速标出污染范围,以免其他人员误入;

(3)皮肤或伤口受到污染时,应立即清洗;眼睛受到污染时,应立即用水冲洗;凡放射性物质有可能进入体内时应通知医务人员,及时采取急救促排措施;

(4)污染较大的衣服,应迅速脱掉留在污染区;

(5)污染区的人员在采取减少危害和防止污染扩散所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后,立即离开污染区;

(6)事故发生后,尽快通知防护负责人和主管人员;

(7)防护人员和主管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听取事故汇报,并初步勘查现场,提出初步处理事故的方案,同时报告学校辐射防护领导小组;

(8)污染事故处理的人员应穿着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和携带必要的用具;

 (9)污染区实施有效去污后,经防护人员进行污染水平监测,符合国家标准后,下方可重新开始工作;

(10)详细记录事故的经过和处理情况,作为查找事故原因,改进防护工作和日后鉴定工作人员健康状况的一项重要依据,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少量放射性物质洒落时应及时采取下述去污措施:

(1)如为液态放射性物质,可用吸水纸吸干,如为粉末状放射性物质,可用湿抹布等清除;

(2)在上述处理的基础上,用温水仔细清洗污染处,清洗时要防止污染扩散,应从污染轻的周围向污染重的部位进行清洗;去污不完全时,可根据放射性物质的化学性质和污染表面性质选用有效的去污剂作进一步去污;

(3)去污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视为放射性废物;

(4)处理结束后,详细书写事故及其处理经过,报学院放射防护责任人。

非密封放射物质安全管理规范

使用非密封放射物质进行科研与教学活动时,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1.由非密封放射物质专人保管,有详细的台帐,内容包括:编号、核素名称、测定日期(年、月)、测定活度(毫居里)、购置日期、使用量记录;

2.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应存放于放射源库,生物制剂应存放在源

库的冰箱中;放射源库必须两人分别持有钥匙,两人同时在场时才能进入放射源库;

   3.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出入库必须登记,准确记录每次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量。

   4.源库管理员要会同防护责任人,每月检查放射源,了解每一种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状态。

   5.源库处于控制区,禁止人员长时间滞留。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安全操作规程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易于挥发、扩散,在操作的时候应遵从如下规程:

1.凡进入放射性实验室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凭《放射工作人员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上岗;研究生、进修生等进行放射性实验的人员,若无《放射工作人员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一律应提前向实验室提出申请,参加培训,培训合格者,发放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凭证从事放射性实验。

2.涉及放射性实验教学的本科生、研究生、进修生,在教学时间内进入放射性实验室,无需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但必须在专业教师的带领和指导下操作。

3.所有进入实验室人员都应熟悉所从事的放射性工作性质,拟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并报学院实验室,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实验。禁止进行没有工作计划的放射性实验。

4.进入实验室必须穿戴与实验相适应的个人防护用品,同时佩戴个人剂量计。个人防护用品一律放置在卫生通过间的指定位置,不许带入非污染区域;一次性防护用品集中放置在实验室污物桶内。

5.正式操作前,检查仪器设备是否正常,通风是否良好,并自然通风5--10分钟。

6.实施放射性液体的开瓶分装、煮沸、烘干、蒸发等操作,或产生放射性气体、气溶胶和粉尘的操作,必须在有通风设备的通风橱或手套箱内进行。

7.上述操作应在表面铺垫有不锈钢、玻璃板、塑料等的工作台面上进行,盛装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容器应置于铺有吸水纸的搪瓷盘内,以防污染扩散和便于去污。

8.用移液管移取放射性液体时,严禁用口吸取,应使用橡皮球或注射器等移液器具吸取。

9.操作β放射性物质时,为了保护面部和眼睛免受照射,应使用有机玻璃防护屏,戴普通玻璃或有机玻璃防护眼镜或面罩。

10.操作γ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使用铅、钢、铁或混凝土等制作的移动式或固定式的防护屏,尽可能使用远距离操作器械进行远距离操作。

11.实验室的公用物品(冰箱、离心机、测量仪器等)不应戴手套操作,公用部位(如门把手等)也不应戴着手套接触。

12.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场所每天应进行湿式清扫,清扫工具要专用,不得带出放射性工作场所。

13.工作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要放入专门盛装放射性废物的容器中。

14.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时,思想要集中,操作要细心,防止和尽量减少洒落等事故的发生。

15.工作人员平时应接受事故处理的训练,应懂得处理意外事故的原则,并熟悉一般事故的处理方法,一旦发生事故能迅速及时处理。

16.在进行难度较大的操作、新项目的操作或事故处理及检修时,事前要进行训练和预演,以提高操作技巧和熟练程度,缩短操作时间。

17.实验结束后必须清洗使用过的器皿和手套,并检查是否清洗干净。放射性废物应按核素种类、活度和状态分别存放,具有放射性的实验动物尸体应经处理后置于专门的污物桶内,并贴好详细的标签;放射性废物应暂存于放射性废物库,并做好出入库登记。

18.实验完毕后必须进行湿法打扫,保持实验室的清洁整齐;室内台面、地面、墙壁及仪器等必须用辐射仪和表面污染仪进行检查,一旦发现污染应及时去污、清洗。

19.实验人员离开实验室之前,必须仔细洗手,如有污染应洗至本底水平,经仪器检测确定无污染后方可离开实验室;同时要注意室内水、电及通风设备的关闭情况,杜绝事故的隐患。个人防护用品应按指定位置放置。

                 

密封放射源安全管理规范

使用放射源进行科研与教学活动时,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1.学院放射源由专人保管,有详细的台帐,内容包括:编号、核素名称、测定日期(年、月)、测定活度(毫居里)、购源日期、含源设备、所属部门、用途、借入借出记录、核查情况。

   2.放射源室库必须双门双锁,两名管理人员同时在场时才能开启。

   3.所有的放射源要编号,存放在指定位置。

   4.使用放射源必须有进出库登记。

   5.放射源使用后,应立即归还至源库。

   6.源库管理员要会同防护责任人,每月检查放射源,了解每一枚放射源的状态。

   7.放射源不使用期(如寒暑假)要及时归还至源库。

   8.放射源要退役时,必须事先向学校放射防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退役的原因、核素名称、活度、测量日期、购源日期、单位名称、保管人。经审核同意后,由学校统一组织退役处理。

   9.源库处于控制区,禁止人员长时间滞留。

   10.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应急处理:

(1)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应立即封锁保护好现场幷在第一时间内报告省、市环境、公安部门。

(2)核查记录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种类、数量。

(3)立即通知校放射防护委员会以及保卫部门。

(4)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侦破。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科研与教学实验中产生含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放射性废物包括含放射性的废水、废液,放射性实验动物尸体及其它生物样品,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受放射性污染的一次性用品等。

(2)放射性废物必须严格管理,不得作为普通垃圾处理,应统一交实验室放射性废物管理人员,不能擅自处置。

(3)实验过程中要严格控制放射性物质的用量,做到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最小化。

(4)放射性废物分固体、液体废物、动物尸体(或其它生物样品)分类收集、放射性废物容器外必须标明日期、核素种类,使用人。动物尸体、脏器必须作防腐或冷冻处理

(5)提交放射性废物的申请单给放射性废物管理人员,内容包括:放射性废物的种类、核素名称、实验用量、产生日期、状态(气态、液态、固态)、物理、化学性质(可燃性、不可燃性)、处理原因及实验人员姓名等。

(6)放射性废物管理人员审核同意后,将放射性废物集中到实验室废物库暂存。废物存放应严格登记,在指定地点存放。

(7)废物存放地点为地下室废物库,由中心实验室负责管理。定期进行放射性监测,定期进行无害化处理。

(8)放射性废物暂存到达一定量或一定时间后,以书面形式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同时委托环保监测单位对放射性废物及包装容器进行监测,经环保部门同意,符合清洁解控水平的短寿命放射性废物,视同非放射性废物处理;中长寿命放射性废物,集中送江苏省放射性废物暂存库存放。

放射性废物处理方案

1.科研和教学实验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应按核素种类、活度和状态分类收集存放,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应经冷冻处理后置于专用冰柜中;所有放射性废物必须贴有标签,应标明废物产生的日期、核素种类和活度,生产者等信息。

2.放射性废物暂存于402楼地下室放射性废物暂存库,放射性废物暂存库由专人负责管理,放射性废物出入库应做好登记。

3.短寿命放射性废物贮存10个半衰期后,经监测合格后,作非放射性废物处理。

4.贮存的长寿命的放射性废物在环保部门监督下交由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回收处理。

5.实验过程中活性区产生的放射性废水经特下水的下水管道直

接流入地下室放射性废水处理装置的废水贮存罐中,待废水贮存罐中废水达到一定体积时,进行化学处理,处理过的废水暂存于另一个废水罐中,经相关部门检测合格由环保部门监督排放,处理过程产生的固体放射性废物存入放射性废物暂存库,交由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回收处理。

6.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微量气态放射性废物由独立的通风系统排至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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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