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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新利体育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时间:2017-06-28浏览:2727设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我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在主管副校长领导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归口管理,各院(系)、校级中心实验室、独立的校级以上研究机构为仪器设备的二级管理单位,各实验室(中心)为三级管理单位。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监管权、调配权。二、三级管理单位行使本单位仪器设备的使用权、管理权、单位内部调用权。


第三条 各二级单位必须确定一名领导分管仪器设备;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和帐卡管理工作;各实验室或实验分室设兼职保管员1人,具体负责仪器设备的养护、保管、维修、借用、调拨、报损、报失、报废、帐卡和技术资料管理等工作。各单位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严格管理。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维护、改造直至报废等全过程中,依法采用行政的、技术的和经济的措施实施有效管理,优化配置,保障安全与完整,提高综合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学校对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增收节支好的先进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闲置、浪费的,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六条 在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和管理中,根据现代教学和科研需要,积极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既要反对盲目的贪大求洋、搞小而全,造成资源浪费;又要有前瞻性,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逐步提高所购仪器设备性能的先进性和配置的合理性。


第七条 凡利用教学设备费、基建费、院系包干费、“211工程”建设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费、各类科研费、专项费、自筹资金、捐款等各种经费购置或外单位调入、捐赠、自制的仪器设备均属学校资产,必须进入学校资产帐目。


第八条 教学科研资产的分类为:


一、凡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和专门购置的单价在800元以上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均属固定资产。


二、单价不足800元,但在50元以上,且耐用期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仪表、工具、量具和单价不足800元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均为低值资产。


三、单价不足50元或耐用期在一年以下的物资属材料及易耗品。各级管理单位应按物资类别分别建帐建卡,进行有效管理。


第九条 教学、科研固定资产部分的仪器设备(含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低值仪器设备、实验材料、易耗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申购与审批


第十条 各院(系)、有关教学、科研单位应根据实验室建设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大纲内容、学科建设、科研任务的实际需要,结合现有仪器设备的陈旧与紧缺情况以及本单位财务情况综合考虑,分轻重缓急,经单位领导和实验室主任或学科带头人、所长、项目负责人等集体讨论拟订申购计划。计划应体现急需优先、突出重点的基本原则,反对平均主义的投资方式。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经费和各种专项基金购置仪器设备必须编制年度计划,填写“18新利体育 仪器设备申购计划表”,经实验室或项目负责人、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于每年11月底前交实验室管理科,并报请主管职能部门、主管校长批准。个别应急性购置计划须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设备科急办。单位创收基金、自酬资金和包干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由单位向设备科提交申购计划。


第十二条  申购计划确定后一般不作变动。少量确需变更的,须提前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面商,确已订购而无法更改的责任由申购方自负。


第十三条  凡申购单价10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批量总值在20万元以上的一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需经本单位组织本学科专家调研、论证,并填写《18新利体育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申请报告》。申购单价在4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还应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可请纪监、财务、教务、科研部门有关人员和校外专家论证或通讯论证。论证申请报告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公章后,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长审核,报主管副校长批准;单价4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报校长批准。购置单价在百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申购单位应请设备、纪监等部门一起进行调研。


第十四条  申购计算机应用软件,需填写《18新利体育 购置计算机软件申请单》,软件价值在800-10000元的由院(系)主管领导签字批准;1万元以上到5万元的软件,由院(系)主管领导和校设备部门批准并确定购置方式;申购5万元以上的软件还应填写《18新利体育 申购计算机软件可行性论证报告》,并报校设备部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五条  因自制实验仪器设备需购置配件、材料须以书面形式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告。报告中除申述拟自制的理由外,还应附自制仪器设计方案和学科组专家论证意见。待确认自制方案可行,技术上完全可以达到预定性能指标,经院(系)、学校设备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和制作。自制单价在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告应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十六条  为充分发挥集团采购的优势,为学校节约经费、把好质量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归口由设备科统一采购。特殊情况,须经设备科同意后,使用单位方可自行采购,但系统配置方案和价格应报设备科审定。


第十七条 为维护学校利益,除急购的仪器设备外,一般均实行招议标采购。   一、单价在2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和批量仪器设备总值在3万元以上的购置项目,原则上采取招标的方式采购。独家生产、独家代理或独家经销,难以实行招标的,采取谈判、议价的方式采购。在采购前,申购计划应报大宗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管校长)批准,由招议标工作组实施采购。


二、实施招标的购置项目,投标商必须在2家以上(含2家),经销单位较多的仪器设备(如计算机等)投标商须在3家以上(含3家)。


三、投标商必须按招标规范和招标书要求,编制标书,在招标方规定时间内投标,并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评标人员,如有此类行为者,一律取消其中标资格。


四、招标方的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函、招标文件的内容应规范、详尽,开标、评标、定标、签采购合同等招标工作程序应参照政府采购招标程序办理,如程序和操作方式、方法更改,须经招标工作组集体商定。


五、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招(议)标工作自始至终应由具高级专业职称的校内专家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纪监审办公室、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同志组成的招(议)标工作组负责。必要时可请校外专家、相关职能部门和申购单位的同志参加。招(议)标工作组成员必须是与投标商无亲密关系者。


六、招(议)标工作组成员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秉公办事的原则。如收受贿赂、开标前泄露标底、与投标商串通、进行虚假招标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立即取消其招标组成员资格,学校将对其进行教育,情节严重者予以行政处分。


七、招(议)标过程中的具体事务,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招标规定程序和招标工作组集体决定的意见操办。


八、在仪器设备招(议)标采购中,申购单位代表应与招(议)标工作组成员密切配合。不得单独与投标商商定,造成既成事实、签署合同。如有此现象,取消申购单位代表参与商务洽谈和招(议)标组成员资格,否定其洽谈达成的有关不合理条款。一切以招(议)标工作组定标为准。


九、在常规采购和招(议)采购中,其他教职工可向设备部门和招(议)标工作组提合理化建议,但不得擅自与厂商联系,并提供有关信息,处理学校未予委办的事宜或影响、干扰采购工作。


十、招标工作程序和管理办法参照政府招标采购的工作程序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另定。


第十八条 大型精密(进口)仪器设备购置的其它有关规定详见《18新利体育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18新利体育 购置进口免税科教用品若干规定》及其附件。


第十九条 购置计算机应用软件,须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申购单位共同与商家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应要求供应方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和人员培训,软件升级承诺等完备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条 购置仪器设备和软件由设备科代表学校签订合同。合同初稿须交校法律顾问审查、修改、确认后方可与供货商签订正式合同。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到校后,其外观、规格型号、数量、完好程度、技术资料是否齐全、生产厂家等常规验收由设备科采购人员与使用单位共同参与完成。技术验收由使用单位技术人员、直接使用人、保管人共同参与完成,严格按合同和技术文件规定,对设备的功能、技术性能逐项验收。合同中明确非我校自行安装、调试的仪器设备,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催厂方派人来校安装、调试和验收。验收时,如发现破损、短缺和质量问题,使用单位应做好记录,并及时与设备科联系,以便在有效期内向供方提出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进口设备的验收按《18新利体育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 调拨、赠送或自制仪器设备,也应按规定办理验收、核价和建帐、建卡手续。自制仪器设备的验收应出具技术鉴定和验收报告,并附于验收单后。


第二十四条 计算机软件的验收由购置单位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人员以及熟悉该软件的专家负责。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外观检查(包装是否完整,外观有无损坏);根据合同核对、检查,清点所有软件载体、附件数量,检查是否损坏丢失、受潮或与合同清单不符;清点所有资料软件介质、质保书、说明书及有关资料;由供应方与使用单位专家现场安装,进行功能测试,并由供方对使用单位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等。使用单位应认真做好验收记录,写出验收报告,由参加验收人员签字。验收时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设备科汇报,并依据合同与供方交涉,必要时可诉诸法律。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计算机软件验收时应注意按学校的资产验收单和仪器卡片内容进行核对,做好记录,以便在填单、建卡、建帐时能将有关内容填写清楚,也利于以后核查。


第二十六条 横向科研、技术开发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也应按上述规定办理验收入帐、建卡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几种情况不予验收或不作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验收入帐:


一、新购仪器设备发票已到、实物未到;


二、实物已到但发票未到的仪器设备;


三、不属于教学、科研实验用的仪器设备;


四、作为产品对外出售的仪器设备和代外单位开发研制的仪器设备;


五、横向科研、科技开发项目中的代购设备。


六、未经三个月以上试用和技术鉴定,性能指标达不到规定的设计要求,资料、图纸不全的自制仪器设备。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帐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仪器设备设置口径对应的帐卡:财务处设资产和资金明细总帐,实验室和设备管理处设资产总明细帐、分户帐、分类帐,二、三级管理单位资产帐和卡。


第二十九条 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和软件均按规定报销和进行帐务管理。


一、购置单位均应认真填写验收单的各项内容,实物验收、技术验收人员和购置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其中一联留本单位作为固定资产记帐凭证,另两联随已由三人(经手人、验收人、单位领导或主管该经费的负责人)签字的发票报设备科复核,其中一联交设备科作为校固定资产帐的记帐凭证,另一联由设备科加盖“已入固定资产专用章”后随发票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无资产验收单财务处一律不办理报销手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付预付款时,应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订货合同书,报销时附验收报告书复印件。


二、利用横向科研、技术开发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由申购单位填写验收单后,一联留作本单位入资产帐用,一联交设备科入帐,另一联随发票到科研处综合科报销。每学期末,科研处综合科财会人员将收到的验收单统一交财务处,作为进入学校资产帐目的凭证。


三、横向科研、技术开发项目经费中,如含为项目委托方代购仪器设备而需在汇给我校的项目经费中报帐的,应由校科研处长签字批准后方可报销。但不入学校固定资产帐。


四、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原则上由设备科在报销当天向使用单位提供统一编号。院(系)设备管理人员应及时建好本单位的帐、卡,并将固定资产标签粘贴到仪器设备明显位置,以便清查核对。设备卡上内容应填写齐全,领用人亲笔签字。领用人更换时,卡片上应立即注明原领用人归还日期,新领用人再亲笔签字。计算机管理应及时做好备份,以防计算机发生故障造成信息丢失现象。


五、购置单价不足800元的计算机软件参照低值仪器管理,开低值仪器验收单,由各院(系)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单独建帐管理,设备科存档备查;购单价800元以上的计算机软件,参照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开仪器设备固定资产验收单,由各院(系)和校设备科分别建帐。验收单和帐上应注明软件名称、载体形式、版本号以及仪器设备验收单上规定的项目内容。使用五年以上,如已属淘汰,不能满足教学或科研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可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请销帐,但需经批准后方可正式销帐。


六、随主机一同购入与之配套使用的价值低于800元的零配件、工具、量具、材料等或因改造原仪器设备增加的价值低于800元的配件均应作为主机的附件建帐,并在验收单和帐上注明。如附件单独填验收单的,所填的仪器编号应与主机编号相一致。


七、与主机同时购入,价值大于800元的配套设备,属紧密型配套的可作主机的附件入帐;属松散型配套的(如打印机、UPS等)原则上单独验收,单独编号,单独入帐。


八、计算机升级改造时,硬盘、光驱、内存、网卡等重要配件属加配到主机上的,应作主机升值,以主机配件入帐;属更新的配件,则一律作主机配件入帐,旧或坏的配件重新估价办理销帐手续,并在新配件报帐前先交校设备科核准,可留用的旧配件交校设备科登记备案,如有需要,可办领用手续。


九、自制仪器设备,先以暂付款形式购置零配件、材料,待制成验收合格后再填写验收单,按其每台造价入校、院(系)资产帐,并与财务处正式结帐。


十、受托代为加工的仪器设备,以暂付款形式先购置所需配件、材料、配套设备,待制成销售对方时,由财务处为之结算。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加工单位均不入资产帐。


十一、验收单由各院(系)指派的专管人员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领取,并限此专管人员填写。填写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字迹清楚,编号、数量、名称、价格、国别、厂名、出厂编号与出厂日期、规格型号等各项内容与实际相符。其中名称和国别以后的几项应对照仪器标牌填写。


(二)随主机购进的零配件、工具、量具、材料等配套器材应逐项填写。


(三)使用单位应填写实体院(系),独立建制的教辅单位或研究机构。实验室以学校认可的实验室为准。


(四)经费来源分:教学设备费、科研费、学科建设费、重点实验室费、专项费、自筹经费、捐款等。


(五)仪器设备编号:指仪器设备分类号和校资产帐流水号(由校设备科提供)。


(六)其它各项均按实际情况填写。


十二、所有购置的仪器设备属校资产的,必须待发票、实物均到后进行验收、入帐、建卡。


第三十条 各院(系)和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每年对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帐、物、卡进行核查,以保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卡相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两年进行一次仪器设备抽查核对工作。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管理规定的帐,卡,表,册,凭单的设计、修订与印发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办理。其它各单位实际需要增设的各种明细表册,学校不作规定。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是教学、科研实验的基本条件,是学校的资产,各单位领导和教职工必须确立“加强管理、协作共用、资源共享、发挥效益”的思想,防止本位主义、个人主义,把仪器设备作为小单位所有或私人占有,造成资源浪费。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对设备的使用、保管、养护、维修、供用、协作共用等必须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并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明确职责和义务,并每年对其进行考核。各单位分管领导要加强对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各项规章制度要公诸于众,定期检查执行情况。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仪器设备管理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含各级领导)未经专、兼职责任管理人员同意,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得借出、挪用、调换、调出、赠送或作价处理。全校师生员工均应尊重管理人员的职权,支持其工作。管理人员应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切实做好和督促仪器借用人员做好仪器设备的防火、防尘、防潮、防霉、防晒、防锈、防爆、防腐、防震及必要的通电、上油、运转等常规维护和计量校验工作;保持仪器设备和工作环境的整洁。


第三十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进口仪器设备的管理要严格按《18新利体育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18新利体育 购置进口免税科教用品若干规定》及其附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实验指导人员要首先掌握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基本构造和原理,教会学生独立操作技能,未学会操作技能的学生不得独立操作。对不遵守操作规程的学生,实验指导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及时制止。对违反操作规程和不听从指导者除批评教育外,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按规定赔偿。


第三十六条 各实验室工作人员要重视实验前对仪器设备的检查,使用后应做好擦拭、校验和复原等维护工作。确保仪器设备性能良好。


第三十七条 计算机应用软件,须专人管理、单独记帐。软件购置后,按需要安装到有关计算机内,为存档需要而复制一份,但严禁将软件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一旦丧失对该软件的合法拥有权时应将备份复制品全部销毁。严禁任何商业性行为及有偿提供他人使用。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调离岗位、调出学校、出国、离退休,均应先办理仪器设备的清点归还手续。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如需调离岗位,必须办好仪器设备的清点、移交、监交工作。清点、移交中发现问题应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理,必要时报主管校长处理。未办归还、移交手续不准办理离校离岗手续。否则造成资产流失由擅办离校手续者负责。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每年应组织各实验室对仪器设备进行帐、物、卡的核对清查,对多余、闲置不用、长期积压、更新替换的淘汰仪器设备应清点造册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调剂。损坏但可修复的仪器应及时维修,无法修复的应申请报废。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仪器设备的调剂、捐赠、调拨、报损和报废后的处理等实行归口管理,院(系)及有关单位不得擅自赠送、变卖、调出、丢弃。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


第四十条 在不影响本实验室工作的前提下,提倡校内各部门间仪器设备的协作共用,以提高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和利用率。校内院系之间的相互借用并在校内使用需经院(系)领导审批并办理借用手续。


第四十一条 校内借用仪器设备用于教学、科研实验的,一般不收取任何费用;但借去用于有偿的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成果中试,生产作为商品销售的物品,非本校计划任务的实验、分析测试、维修且有经济收益的,以个人名义进行的科研成果进入技术市场,其它利用本校仪器设备创收活动,每台每日应收取仪器设备折旧费(一般为仪器设备原值的0.3-0.5%计)和材料费。


第四十二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借校外。在不影响本单位教学、科研的前提下,如有校外单位短期借用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按规定收费。


一、校外借用单价在1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需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长批准;5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需经主管校长批准;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和安装固定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出校外,特殊情况需经校长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办理。经批准借出校外的仪器设备应收取租借费(计算机等使用年限短的仪器设备一般每日每台收取仪器设备原值的0.5-0.8%,一般仪器设备为设备原值的0.3-0.5 %;超期归还收费标准按每日每台收取仪器设备原值的1%计算,并与借方签定其它条款)。收取的租用费作为学校的仪器维修基金。


二、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而出借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和仪器所在单位主管领导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此而导致仪器设备损坏而无法修复或可修复而借用单位不愿承担维修费用或由某种原因而无法追回仪器设备等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仪器借出单位和经办人员负责一定的经济赔偿。如由于私自出借而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实验的,学校将以工作责任事故处理。


三、校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借用单位应及时归还并交租用费,若超时不还,有关院(系)和设备科应负责催还,并按超时收费标准收费。凡与我校有协作关系的单位短时借用可优惠收费。


四、仪器设备的校外借用与归还手续:


    1、校外借用单位必须出具正式介绍信或公函,借用单位经办人要向学校设备科出示工作证件,商谈借用事宜。各院(系)、室不能自行向校外出借仪器。


    2、设备科在征得仪器所在院(系)领导、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方可拟定租借协议。租借协议中,必须写明借用单位、借出单位、借用仪器名称、编号、规格型号、国别、厂家、仪器原值、租借日期、借用期限、收费标准(含超期收费标准)、双方经办人、付款方式和时间等,经双方单位领导签字、盖单位章后,才予签发出门证。


    3、仪器借出单位必须向借用人当面交代仪器设备完好情况,精密级别、附件、备件及其数量等有关事项,必要时应当场开机验证设备完好状况。对精密仪器、高档影视设备要有责任操作人随机借出(应加收借用单位劳务费,标准另议)。


    4、仪器设备归还时,借出单位应指派仪器操作人员当场开机详加验收。若有损坏或遗失附件、备件等,由借用单位负责修复或赔偿,费用由借用单位承担。


    5、校内借用参照校外借用的2-4项有关规定办理借用手续。


五、出借仪器设备租借费,由学校财务处收取。


第四十三条 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或仪器使用人员未经办理批准手续,而将电教影视、摄录、制作、分析测试、加工工具等设备带出学校,从事个人或个人与其它单位合作的有关活动,学校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理。


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调拨


第四十四条 为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对多余闲置或使用率底的仪器设备,学校将予调拨到需要单位。调拨按先本院(系)后外院(系),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调拨工作的归口单位,会同有关院(系)、室商定办理调拨、出证、转帐事宜。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调拨到校外的仪器设备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院(系)不得自行进行调拨处理。


第四十五条 经会商确定校内调拨的仪器设备,由校设备主管部门开《18新利体育 仪器设备调拨单》,调出和调入单位双方和校主管单位应在调拨单上签字。凭调拨单调出和调入单位及校主管部门分别进行帐、卡处理。


第四十六条 校外调拨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有偿调拨。凡有偿调拨的仪器设备,须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与有关院系对拟调拨的仪器设备评估作价,并与调入单位磋商定价,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如有偿调拨当年购入的仪器设备,原则上按原价加3-5%的管理费。在帐务处理时,应将调拨仪器清单和领导批件附于调拨单后。


第四十七条 对支援单位、联建单位、附属中学和其它与本校有关系的友好单位求援,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可予赠送。赠送校外单位的仪器设备按校外无偿调拨处理,领导批件和仪器清单附于调拨单后。


第四十八条 仪器设备调拨后,调出单位应按帐面原值予以销帐、销卡。无偿调拨的,调入单位应按原值入帐、建卡;有偿调拨的按商定的有偿调拨价入帐、建卡。校设备主管部门和财务处相应作好帐务处理。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如有闲置2年以上、近期也不可能使用的仪器设备,应主动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调剂。凡校内机构变动、专业调整、任务改变,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学校通知及时组织、督促有关单位进行仪器设备清理、交接、调配、回收处理和调帐。


第九章  仪器设备的修理


第五十条 为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充分发挥其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节约学校开支,各院系领导和教师、技术人员必须重视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单位领导和实验室主任应经常检查仪器设备的维修情况和完好率,督促实验技术人员和维修人员及时修复,保证设备完好率达95%以上。


第五十一条 培养和提高实验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的维修技术,使其具有常规维修的能力,并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达到小修不出室,中修不出系。各院系要将维修仪器和组织送修的工作纳入到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承认和核定其工作量,并作为年终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对可修复利用而长期搁置不修的现象,要追究实验技术人员和专、兼职维修人员的责任。对专职维修人员要核定全年基本维修量,维修工作完成情况应作为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和发放岗位津贴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仪器设备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关机。使用人员应及时向实验室主任汇报,并组织维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会诊,确定维修方案及实施意见,并按规定上报批准后自修或送修。在厂方规定包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可经院(系)或设备科与厂方直接联系,及时修复。


第五十三条 非原生产厂维修人员拆修仪器设备的审批权限:国产单价不足1万元的仪器设备,经实验室主任检查确认批准;国产单价1-5万元的仪器设备,须经实验室主任检查确认、院(系)领导批准;国产单价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仪器设备,须经院(系)领导核准、实验室与设备处领导批准;进口仪器设备和国产单价1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原则上请原生产厂家派工程师来维修,特殊情况须经主管校长批准。违反规定,擅自拆卸维修,造成后果的,由违章者负责。


第五十四条 经批准同意维修的一般仪器设备原则上由本单位技术人员自行修理。本单位无维修技术能力的,可经院(系)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校设备科维修中心安排维修或送校外维修。送修申请程序及维修经费的结算等有关事宜详见《18新利体育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中心工作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维修结束,实验室主任应组织有关人员及时验收。对出现的故障简况及维修后的技术性能等情况应记入维修档案。


第五十六条 如属违章操作,擅自拆修等人为造成的设备事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应写出书面情况汇报和检查,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校设备主管部门,情节严重者要报主管校长并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或处以经济赔偿。


第五十七条 主要用于教学的一般仪器设备,维修费按《18新利体育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中心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办理,属科研用的仪器设备维修费原则上由科研费或学科建设费、重点实验室费支付。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经费,应填写《18新利体育 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申请单》,向学校财务处申请专项经费。已拨给维护费的,应在维护费中支付,维护费不足的可申请专项拨款。


第五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自修率、完好率、利用率和维修技术水平的高低以及维修是否及时等情况,作为实验技术人员、维修人员、实验室主任、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年度考核评优内容之一;同时也是学校评选先进实验室、实验室工作先进个人的条件之一。


第十章  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


第五十九条 仪器设备报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超过使用年限、仪器性能已不能达到教学科研需要的最低要求,且无法修复;


二、损坏严重,无法修复;


三、主要部件无处配购,无法修复使用;


四、修理费昂贵,无修理价值;


五、高能耗、重污染、属淘汰产品且有新设备替代;


六、因技术标准改变而失去计量意义又无法改造;


七、国家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淘汰或不准使用的仪器设备。


第六十条 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工作程序:


一、报损报废单价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仪器设备,先由使用单位详细填写《18新利体育 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单》,经院(系)实验室业务负责人组织的技术鉴定组鉴定(不得作假)确应报废的设备,上报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后,交校设备主管部门。


二、报损报废单价1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填写报损报废单,经院(系)领导审核,并由学校设备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每台设备均需单独填写《18新利体育 万元以上报废仪器设备技术鉴定书》


三、属人为损坏或丢失的仪器设备,按第十一章中有关规定办理。


四、经鉴定确认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经校设备主管部门领导审核,并拟专项报告请示分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五、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各院系不得自行处理,须由校设备主管部门安排集中一处。各使用单位将报废仪器设备交出时,不得将其零部件拆除或将配件、附件留存。设备主管部门将派专人根据报损报废单进行核对,以核对的确切数作为正式报废的依据。


六、报废仪器设备由设备主管部门先组织校内调剂和作价处理,然后校外调剂或批量赠送中小学,余下的作废品出售处理,收入交校财务处。


七、报损报废工作结束,各院(系)、实验室、设备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均应做好资产帐注销和仪器卡去除工作。


第六十一条 校内调剂时,可利用的仪器设备或配件,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作为报废留用处理。在资产帐上和卡片上注销的同时,应单独填表备案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在该仪器上标明“报废留用”字样,以便与未报废设备加以区别。报废留用仪器设备数量要加以控制,能使用的仪器设备一律不予报废、不作报废留用处理。报废留用的仪器设备和配件,不得占为私有。


第十一章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赔偿


第六十二条 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做好防盗、防丢和防损工作,凡发现人为责任事故的损坏、丢失应责令当事人经济赔偿,并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实验过程中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事故,使用人应在三天内向实验室主任或院(系)领导送交书面报告(失窃类事故还应向保卫处报告),说明经过与原因,经实验指导教师或有关人员证实后,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当事人的一贯表现、事后态度及仪器价值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合理处理。


第六十四条 由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坏可作报损处理,不需要赔偿:


一、因仪器本身质量问题所致;


二、已超过使用期限,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


三、经批准的例行试验、改程操作、维修检修中已采取防护措施但仍未能遏止的损坏;


四、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造成的损坏;


五、其它无法防范的客观因素造成的损坏。


第六十五条 凡免于赔偿的仪器设备报损应按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办理报损和销帐事宜。


第六十六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应予赔偿:


一、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


二、不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工作原理和操作技术而盲目操作;


三、未经领导同意,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


四、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


五、保管不当或领、发、借不按规定办理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六、实验指导教师失职、指导错误或实验人员不听从指导以致造成仪器损坏;


七、仪器设备提运时,野蛮装卸或少提货物而未予追回以致造成损坏或丢失;


八、购置的仪器设备规格、型号不对或质量差以致不能使用,但不去更换、退货、索赔而造成损失;


九、其它主观因素造成的仪器损坏或丢失。


十、因失职导致被盗、失火、水灾等造成损失。


第六十七条 下列情况,可酌情减免赔偿金或免于赔偿:


一、按规定的操作规程和导师的指导进行操作,确因初次做该实验而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而造成的损坏;


二、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如实上报、认识较好;


三、一贯遵守纪律,爱护设备,实验认真,偶而疏忽造成损坏,且损坏不大者;


四、仪器设备本身易损易碎。


第六十八条 赔偿额度和处理办法:


一、对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按其新旧程度合理折旧计赔。电子仪器设备原则上按10年使用期限,净残值为原值的5%;学生教学用计算机5年、外语教学专用收录机按8年使用期限,净残值为原值的10%;机械设备按20年使用期限,净残值为原值的25%;一般仪器设备按15年使用期限,净残值为原值的10%。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赔偿费的基本计算公式如下:


应赔款=[(原值-净残值)/使用年限]*(使用年限-已用年限)


二、损坏后无法修复的,按上式计赔;


三、损坏、丢失仪器零配件,赔偿零配件的价值(零配件无法买到的除外);


四、局部损坏可修复的,赔偿修理费;


五、丢失仪器设备按折旧计算后加净残值赔偿;


六、丢失家电类、常用工具、影像影视等民用性强的仪器设备原则上按原价赔偿;


七、丢失仪器设备的金、银、铂等稀贵金属制成的配件,严格按当时市场价赔偿;


八、超过使用期限的按净残值赔偿;


九、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事故责任不只一人的,应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


十、事故责任人亦可购同样的物品抵偿;


十一、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发生后,由实验室主任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作出结论,并及时填写《18新利体育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审批表》,明确提出赔偿意见,交院(系)主管领导审核签署处理意见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重大事故应及时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并做好应急处理、现场保护等工作。对隐瞒真相或知情不报者,视情节轻重,加重处罚;


十二、赔偿审批权限:设备价值千元及千元以下的,由院系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设备价值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设备价值万元以上的由主管校长审批;


十三、事故责任人持《18新利体育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审批表》中的“财务缴款联”向财务处交纳赔偿款。该仪器设备报失或报损后销帐、销卡等手续凭财务处开的收款收据或有财务处“已收费”标志的赔偿审批表办理;


十四、确定赔偿处理后,事故责任人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赔偿交款手续。超过期限,加收每天1%的滞纳金。对故意不缴赔款者,教职工由财务处从工资中扣除,学生由学校处理;


十五、对赔偿数额较大,家庭经济困难者,可由本人申请,经院(系)提出处理意见后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予适当减免或分期付款。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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