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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学院关于试行学生学业警示、建议退学的若干规定

  教育部规定大学生的修业年限可以是4-8年,主要是针对大学生创业、成人大学生等特殊情况,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中也明确了学生必须达到高校规定的最低要求。因此大部分高校在学生的学籍管理规定中对学生的学业提出了一些最低要求。针对目前的学风现状而言,一定的学业规定是督促学生、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的比较可行的制度。为此,我们制定了关于学业警示、建议退学等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学业规定包括学业警示、建议退学两种。

1. 学业警示

当一学期不及格学分超过所修学分一半或累计不及格学分超过20学分,对该学生进行学业警示教育,学业警示教育包括:班主任谈话、院领导谈话、通报家长、填写警示记录表。一次警示教育后,一学期不及格学分仍超过所修学分一半,则对该学生进行二次学业警示教育。

2. 退学

当学生学业满足下列条件者,建议学生退学。

1    累计不及格学分超过30学分的;

退学手续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经学院学位委员会讨论、经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并报请学校教务处备案。

2012级同学试行,2012级以前的同学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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