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探索更加科学、合理的学位论文评审制度,强化导师的岗位意识,进一步提升材化部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18新利体育
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要求,经材化部学位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研究生院批准,特制订材化部研究生免盲审试行办法。
一、学位论文送审的原则
1.学位论文采取“送审”方式进行评阅,由研究生导师负责送审。
(1)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不含专业学位硕士论文)至少应聘请2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硕士生导师至少一人);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须通过预答辩后才能送审,送审时至少应聘请5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其中博士生导师至少3人)评阅。
(2)评审专家由研究生导师确定,硕士研究生论文至少聘请一位校外评阅专家(原则上为211高校及以上单位或者中国科学院相关研究所),博士研究生至少聘请2位校外评阅专家(原则上为985高校或者中国科学院相关研究所);评审专家须对论文质量严格把关,若出现后续评阅论文抽检不合格的情况,保留追究评审专家的评审失实之责任。
2. 参加评审的学位论文,在未通过评审前不得组织论文答辩。
二、学位论文送审的范围
所有材化部硕士学位论文(不含专业学位硕士论文)、博士学位论文均属送审范围。
三、学位论文送审工作的组织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送审工作在材化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学位论文的送审时间根据答辩和送审工作周期等情况确定。具体送审时间、评阅专家由导师确定后报送系主任备案,后由学部统一汇总存档。
四、学位论文送审意见的反馈和处理
1、学位论文的评阅结果
评阅结果可分为
a.学位论文评定等级,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
b.学位论文评阅结论,包括: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是否同意学位论文答辩,分同意答辩、略作修改后答辩、重大修改后答辩、不同意答辩四种。
2.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处理
评阅意见是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和学位审核的重要依据。
a.凡学位论文评定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评阅结论均为“同意答辩”者,可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
b.凡学位论文评定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评阅结论有“略作修改后答辩”者,均应根据评阅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要求对专家意见逐条回答、说明、解释并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同时标注学位论文修改之处的页码,下同),经导师审核同意,方可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
c.凡三分之一以下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评定等级为“不合格”且评阅结论为“重大修改后答辩”或“不同意答辩”者,均应根据评阅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同上),经导师审核同意,并重新通过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预答辩专家至少3人),再经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
d.凡三分之一及以上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评定等级为“不合格”且评阅结论为“重大修改后答辩”或“不同意答辩”(其中“不同意答辩”者不超过1人)者;凡三分之一及以上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评定等级为“不合格”且评阅结论均为“重大修改后答辩”者,皆不得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而应根据评阅专家意见作重大修改(同上)或重新撰写(时间至少三个月,硕士学位论文不得超过一年,博士学位论文不得超过两年,且不得超过我校规定的学习年限),下次方可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e.凡评阅意见认为学位论文有剽窃作伪者,经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查实,取消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资格。
3.省学位论文抽检的意见反馈及处理
a.凡在省学位论文抽检的反馈意见中有一位评阅专家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硕、博士学位论文,该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博士为两年、硕士为一年)内根据评阅人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对于论文修改后经导师、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不撤销其已授学位。研究生导师则取消其当年度学校年终考核评优资格以及各级优秀教师和优秀研究生导师的推荐评选资格,且下一年研究生招生指标减半。
b.凡在省学位论文抽检的反馈意见中有两位及以上评阅专家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硕、博士学位论文,学部申请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其已授学位,允许其在规定时间(博士为两年、硕士为一年)内修改或重新撰写论文后再答辩一次并申请学位。研究生导师则取消其当年度学校年终考核评优资格以及各级优秀教师和优秀研究生导师的推荐评选资格,且下一年停止招生。
五、学位论文评阅经费
学位论文的送审评阅费由导师负责支付,按学校相关规定报销。
本方案解释权属材化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本方案从2014年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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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化部
201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