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
一、申请对象
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录取注册的博士研究生,且在我校有博士生导师愿意成为其在联合培养期间的导师。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在向我校申请联合培养时,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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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外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申请表》(附件1)。 2.校(院、部)际签署的关于联合培养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在我校及录取机构研究时间的安排,其中在我校至少连续2学年时间;
(2)联合培养期间,双方导师共同指导下取得的科研成果双方共享,其中三分之二以上需我校为第一单位。
3.我校接收导师及外方导师推荐信。
4.详细的联合培养计划(双方导师签字认可)。
5.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录取通知书。
三、接收与管理
1.申请人将上述相关申请材料递交研究生院。
2.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者,学校与其签署协议书,将其纳入联合培养计划,在我校联合培养期间,我校参照在籍学生对其进行学籍管理。
3.申请人按照我校同年级同专业在籍博士生的学费标准向我校缴纳学费,如需在我校住宿,可以向后勤管理处申请宿舍,并按标准缴纳住宿费。
4.在我校联合培养期间,我校根据管理办法为纳入联合培养计划者提供综合奖学金,每学年开学时,先发放2万元人民币,半年后导师组织考核,考核通过者发放剩余的2.5万元人民币,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发放。
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务必尽快通知到每一位博士生导师。
未尽事宜,请及时与研究生院国际交流科联系,联系电话:65222647,联系人:刘老师,我们将热忱为您服务。